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事故隐患和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营造和谐社会,提升文明县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限制燃放区域
第二条 下列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城南社区辖区、城西社区辖区,红星社区辖区,仙童社区辖区、金仙寺社区辖区。
第三条 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全县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风景名胜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八)商品交易市场;
(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
(十)县政府规定的其它区域和场所。
第三章 限制燃放时间
第四条 在限放区域内,每年除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六的每日七时至二十四时(其中除夕至正月初五的零时至二十四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它时间不得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章燃放安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花爆竹,指包括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电子礼炮等。
第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相应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焰火燃放许可证》;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本规定由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文明创建活动目标管理范围。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纪委(监察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县教育局、县民宗局、县广播电视台(新闻媒体中心)、消防大队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限放管理措施。
全县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广泛深入开展限制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县委宣传部(文明办):牵头负责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协调县广播电视台、新闻传媒中心等单位开展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专题宣传教育,营造氛围,切实增强市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县公安局:负责受理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案件;负责查处在禁放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重大庆典活动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牵头做好集中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