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根据《2016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浙民办〔2016〕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依法保障困难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实现城乡低保标准同比提高10%以上”和《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县(市、区)民政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丽民〔2016〕35号)关于“低保动态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增长幅度达到10%”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 528元调整为581元;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96元调整为436元。
二、资金渠道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全额由县财政承担。
三、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