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用,切实改善农村水环境,进一步提升生态文明和美丽乡村建设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发〔2015〕86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财政厅等4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建村发〔2015〕511号)及《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验收移交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丽委办发〔2016〕5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是指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终端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以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条 坚持属地为主、政府主导、群众分担、市场运营、管理规范为原则,建立起以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体系,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终端系统的“防堵塞、防渗漏、防破损、防故障”,建立数据监测、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制度,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确保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排放标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的责任主体,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农办负责全县农村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程建设(新建、续建、改建)和竣工验收、落实整改和移交等工作,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移交前的基础信息库建设,协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县建设局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导则和考核办法,对各乡镇街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八条县环保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质监测和管理工作,环保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按要求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对污水处理设施水质处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报建设局备案,协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行维护资金保障,并监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资金安排、拨付和使用工作。
第十条 县卫计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改厕工作,协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县农业局负责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规范畜禽养殖,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 每年年底确定下一年度的运维管理人员培训计划。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工作的管理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日常管理,落实分管负责人和1-2名具体工作人员,制订和执行运行维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度,做好各村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运维情况的监督,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巡查,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及时向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村级组织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工作运维的落实主体,成立以行政村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村民代表参加的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领导小组,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日常运行的维护监督,指导农户按各自的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第三方运维机构和乡镇(街道),配合第三方运维机构开展异常情况检测、维修和设施更换,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防盗和防破坏工作。
第十五条 农户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受益主体,负责做好户内的污水收集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接受运维操作的培训与指导;负责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污水的接入状况。做好化粪池、接户管、户用检查井渗漏、堵塞和破损等维修更换,定期清掏化粪池,自觉管理好房前屋后的污水管网,保持周边环境卫生等,农家乐经营户应做好隔油设施的维护,定期清掏隔油池。村民发现设施渗漏、堵塞、破损、故障等异常情况的,属责职范围内的应及时处理,属责职范围外的应及时报告村专职人员。
第十六条 第三方运维机构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服务主体,第三方运维机构通过县政府招投标确定,与县建设局签订全县总运维合同,与各乡镇(街道)签订本辖区内的运维合同,第三方运维机构根据合同履行职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和村两委的监管,按规办事,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运维管理模式和内容
第十七条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规模大小、工艺技术、所处环境等特点,积极发挥基层群众主动性和创造性,借鉴他县的经验做法,因地制宜的采用两种模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1、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模式。对于需要一定或较高技术管理能力以及采用动力(或微动力)生物处理方式的治理设施,由建设局、各乡镇(街道)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维护管理。
2、乡镇、村自行管理模式。对于规模较小、工艺操作简单、维护技术要求不高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可由乡镇、村自行维护管理,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运维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是指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不包含接户管建筑外墙以内部分。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包括做好收集管网的巡查和处置、处理设施及其配套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处理终端和污水池维护清理、终端周围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出水水质观测和档案管理、报表统计等工作。对设计日处理量30吨、受益农户100户以上和位于水环境功能较高区域,且稳定连续排放废水的污水治理设施,要安装或改装处理水量计量和运行状况监控系统,并及时传输监控信息。
第四章 运维管理操作要求
第十九条 第三方运维机构运用数字化设施运维服务网络系统和平台;制定详细完整的运行维护管理操作规程,包括污水治理设施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以及管网检修要求等制度上墙明示;形成运行维护管理台帐,内容包括电量电费记录、处理水量记录、水质检测记录、运行维护管理巡查记录等。
第二十条 第三方运维机构指定日常运维操作人员根据操作规程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终端)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
(一)终端运维操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构筑物及标识标牌完好无损,按绿化养护要求,处理池上和周边绿化带内无杂物堆放、无垃圾,定期做好除草、补种等养护工作,整体做到整洁美观,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2、日常检查治理设施有无进出水,进出水计量器是否正常,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进出水水质,指标按现行有效标准选取,确保出水达标排放;
3、对格栅井进行清渣,保持格栅井的正常功能;
4、及时清理检查井并采取必要的清淤措施,防止泥沙淤积造成管道堵塞;
5、确保人工湿地湿地植物生长良好。按湿地植物养护要求,对人工湿地植物进行收割和补种,对人工湿地内杂草、病虫害以及衰败植物进行及时处理,做到无杂草、无虫害、无枯枝烂头、无板结、无垃圾、无石块等;发现人工湿地堵塞,应及时疏通;
6、有填料的污水处理池需定期更换填料;
7、及时对厌氧池进行清淤,以防止污泥淤积,原则上每年至少清淤一次,厌氧池作业时,应当先打开全部的检查口井盖强制通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入,防止发生窒息或中毒事故;
8、发现处理池池体渗漏、开裂,盖板丢失、破损等现象,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应在15天内修复;
9、污泥处置规范,有相关台帐记录;
10、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各种潜在的、发生的紧急情况,并向乡、镇(街道)和县建设局书面汇报;
11、做好日常监控系统平台和维护其他相关工作。
(二)管网运维操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管网排水畅通,无堵塞,无渗漏,无污水外溢、雨水倒灌等现象发生;
2、检查落地井井内无漂浮物,井底无淤泥固态物,井壁无粘附物,井内积物不高于管底,管道内积物应小于管径1/10;
3、管道定期疏通,检查井定期疏挖、清洗;
4、检查相关井盖以及各种盖板、标识的完整性、安全性,污水检查井盖出现被盗或损坏时,及时进行补缺;
5、网收集系统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乡镇(街道)和县建设局;
6、污泥处置规范,有相关台帐记录;
7、日常维护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设备明细登记报批制度
(一)乡镇(街道)应将污水治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操作细则、运行维护人员信息以及管网检修、设备操作的安全规程等上墙明示,并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台帐。
(二)乡镇(街道)应对污水处理设施所属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并设置铭牌(标明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设备的停用、报废、拆除等应经乡镇(街道)批准,并报县建设局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建立运维状况报告制度
第三方运维机构、乡镇(街道)应分别向县建设局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每季度首月15号前报告上季度进、出水水质、水量以及处理达标率等重要指标情况;
(二)年度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总结;因设施维修,确实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应及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遇重大故障、严重问题(如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需采取工程措施修复,终端出水水质、水量出现异常,设施设备严重故障需大中修等)或因不可抗力、人为等因素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急需协调解决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报告。经乡镇(街道)同意后报县建设局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立运维档案管理制度
由各级管理部门和第三方运维单位指定专人管理,保存运行维护技术档案、记录等相关资料,同时,结合网络运营平台,进行电子化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相关资料:
(一)工程设计、施工、竣工资料和验收移交记录等;
(二)治理设施的说明书、图纸、维护手册等;
(三)现场维护记录、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
(四)周期性的进出水水质检测数据;
各种与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相关的规范和制度。
第五章 运维经费来源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要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负责县级专项资金的筹集、审核和拨付,监督资金规范使用。
第二十五条县建设局负责县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拨付金额核定。县建设局负责“运维经费”的预算编制、拨付和使用监督。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维经费”的审核拨付,监督资金规范使用。县财政局、审计局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六条 “运维经费”用于支付第三方运维服务费用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和提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若发现套用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现象的,核减直至收回下拨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因管理不善,导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期不能正常运行或严重损坏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