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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2021-06-03 景宁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84号)和全省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全县“三改一拆”和危旧房改造工作推进会议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县城镇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在2014年排查摸清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底数、建立“一楼一档”的基础上,2016年前须完成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总数60%治理改造;力争在2017年基本完成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切实改善县城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状况。

  红星街道、鹤溪街道、国资公司等单位,要对照2014年排查鉴定所确定的权属或属地范围内危房治理改造总数(清单见附件),按照2016年须完成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总幢数的60%,2017年须完成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总幢数的40%,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摸清房屋产权构成,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所有人或单位治理改造意愿等内容,编制治理改造工作方案,明确总体目标、分年度治理改造幢数目标、治理改造方式等内容。

  二、治理方式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方式进行处理:

  (一)腾空房屋

  1.腾空房屋的申请。所属危旧住宅房屋暂不具备加固、拆除等条件的,为保障危房内居住人员安全,可对房屋进行腾空处置,须进行腾空的房屋所属企事业单位,须将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有关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所属单位作出的房屋腾空决定等材料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县国资公司所属房屋直接向县建设局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办公室提交材料)提出备案申请,并在房屋所在位置审核公示。

  2、腾空房屋的实施。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房屋所属企事业单位须按照腾空决定内容,通过张贴告示等形式,限期进行人员腾空,同时通过划定警戒线并设立房屋危险等级告示牌,限制相关房屋的使用和周边人员靠近,原居住人员腾空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增加腾空期限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阻碍腾空或拒不配合腾空,拒不腾空的,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二)维修加固

  1.维修加固的申请。产权属自然人性质的房屋,申请人为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人需携带房屋全体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有关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材料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备案申请。产权属企事业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携带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有关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材料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备案申请。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会同发改、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并审核公示。

  2.维修加固的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或权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应携带建筑加固设计施工图、危房加固修缮施工合同、承建人资质证书和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危旧住房维修加固备案手续。

  3.维修加固的实施。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办理备案手续后,应遵循原位置、原尺寸、原面积、原檐口高度、原门窗位置、屋面形式、室内地坪标高等保持不变的原则进行房屋维修加固。房屋原结构主体原则上不得改变,确需改变需经备案同意。所属街道办事处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建设(规划)部门加强施工管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加强日常执法巡查。

  竣工人或房屋后由房屋所有所有人代表按规定进行验收。擅自拆改建且不能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物依法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三)拆除安置

  1.拆除安置的申请。房屋所有权人提出拆除安置的,必须符合现行规划及拆除安置基本条件的各项要求,拆除安置分为原址拆除重建、异地安置等方式,符合产权属自然人性质的房屋, 申请人携带全体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有关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材料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拆除安置申请。街道办事处受理后会同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并审核公示。

  2.拆除安置的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携带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设计施工图、危房拆除合同、承建人资质证书和身份证明等必要材料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危旧住房拆除审批手续。街道办事处同时抄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跟踪管理。所属街道办事处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建设(规划)部门加强施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执法巡查。

  3.拆除安置的实施。拆除安置项目必须按照国土、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审批要求实施。工程完工后,按规定进行验收备案。

  利用拆除重建而未按审批规定建设的,限期改正至审批状态;不按规定要求改正的,违法建筑物(单体)依法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四)回购处置

  经鉴定确需拆除重建的危旧住宅房屋,因不符合城市规划或者相关规范要求,无法获得拆除重建审批许可的,可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征收的方式来消除安全隐患,并由县土地储备主管部门收储管理。

  属于城市主次道两侧 50 米、政府明确的拆迁改造和土地房屋征收收储以及建设项目已划定的红线范围内的危旧住宅房屋可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交县土地储备主管部门收储管理。

  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街区范围内历史建筑的危旧住宅房屋,有重要保护利用价值和意义的,由文广、国资等部门按市场评估价,由政府回购或产权调换并统一管理。

  三、治理要求

  (一)危旧住宅房屋治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条件成熟的,应当优先采取结合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共事业、棚户区改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建设项目实施,也可以采取腾空房屋、维修加固、拆除安置或者回购处置等单独改造方式。要和“三改一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消除违法装修造成的安全隐患等相结合。

  (二)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建设部门申请备案。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结论鉴定报告应当报送县建设部门备案。

  (三)申请危旧住宅房屋治理审批(备案)时,须以整幢楼全体房屋所有权人的名义共同申请。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须经全体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可以委托业主代表办理治理相关手续。

  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及历史建筑的治理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申请房屋存在违建情况的,需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违建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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