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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用县”创建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3 景宁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信用县”创建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信用县”创建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围绕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依照《丽水市城乡一体化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全面推进“信用户、信用村(社区)、信用乡(镇、街道)、信用县”等“四信”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城乡一体化”信用体系建设,增强我县公民诚信意识,充分发挥信用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推动惠民强企,创新社会管理,努力创建 “信用县”。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创建 “信用县”实施意见,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创建 “信用县”的主要内容是:

  (一)实施三项工程,即信用乡镇建设工程、信用社区建设工程、信用企业评定工程;

  (二)深化专项信用建设工作;

  (三)加强征信系统建设。

  第二章创建组织

  第三条成立由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发改局、县人民银行、县市场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信用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民银行,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第四条成立“三项工程”领导小组。具体为:成立信用村和信用乡镇建设领导小组,其职责分别由2009年建立的各行政村、各乡镇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承担; 成立信用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社区主要领导担任;成立信用企业评级工作领导小组,县人民银行行长为组长,县经济商务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场监督、税务、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为成员。

  第三章信用农户等级评价

  第五条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实行信用、林权、房产三联评。依据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住房物权、林权、土地数量、种养殖数量、贷款情况、担保情况、其他资产负债情况等指标要素,对农户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确定农户信用等级。

  第六条予以信用等级评价的农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县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个人品德良好,无不良行为,社会信誉好;

  (四)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一定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五)具有按期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第七条农户信用等级的评价。把农户信用信息逐户录入《丽水市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再利用系统的自动评级功能对已建档农户进行信用评级。

  第八条农户信用等级评价采用百分制形式。根据道德品质、信用记录、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偿债能力等四个方面指标计算分值,确定其信用等级(见附件《农户信用信息档案》)。

  第九条农户信用等级。依据信用评价指标和得分情况,有贷款记录的农户,70分(含)以上的为“信用户”。“信用户”具体又分为:70分(含)—79分为“A级信用户”;80分(含)—89分为“AA级信用户”;90分(含)以上为“AAA级信用户”;无贷款记录的农户,首次评价得分70分(含)以上为“信用户”。

  第四章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评价对象:景宁畲族自治县辖区内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价程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信用等级评价申请,并填写信用信息采集表(附件2-1);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结算帐户开户行负责实地调查其生产经营状况,核实财务状况,按本办法规定的指标进行测算,填写信用等级测评表(附件2-2),提出初评意见,报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金融机构初评意见进行复评,并报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由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县金融服务中心上挂农户信用信息系统主页面,统一管理,并提供给各金融机构查询。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测评实行百分制。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分为AAA、AA、A三个等级。等级评价指标分为:综合评价(40分)、信用履约能力评价(25分)、盈利能力评价(10分)、经营及发展能力评价(15分)、偿债能力评价(10分)(具体见信用等级测评表)。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等级有效期一年。

  第十四条农家乐、家庭农场等其他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评价工作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进行。

  第五章信用村评定

  

  第十五条信用村的评定,要在信用户评价的基础上进行。信用村的评定条件:

  (一)信用户占全村农户数比例原则上要达到50%以上;

  (二)村级集体经济良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按期归还贷款的农户占本村已有贷款农户总数的95%(含)以上,不良贷款按五级分类占比不高于3%;

  (四)建立信用村建设工作小组,且活动有规划、有具体办法及措施;

  (五)村两委关心、支持金融工作,积极帮助各金融机构组织资金,协助贷款发放、收回工作;积极主动地协助金融机构宣传与倡导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风尚;

  (六)村两委班子团结务实,在农户中威信高、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第十六条信用村评定形式。按照“先申报,后评定”的程序,采取百分制计分的方式进行,具体为资信状况40分,资信等级20分,村级班子建设15分,村级财务状况15分,协作关系5分,规划措施5分,具体见附件《信用村测评表》。

  第十七条  信用村评定程序。由村委会申报《信用村评定申报表》,经金融机构和乡(镇)进行测评与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综合测评分得90分以上的,经领导小组确认同意后予以命名、授牌。

  第六章信用乡(镇)评定

  第十八条信用乡(镇)的评定,要在信用村评定的基础上进行。信用乡镇的评定条件:

  (一)辖内50%以上(含)的行政村被评为信用村;

  (二)乡(镇)辖内不良贷款余额按五级分类占比不高于2%,近二年来新发放贷款的不良率按五级分类控制在1%(含)以内;辖内守信用贷款户达95%(含)以上;

  (三)乡(镇)党委、政府支持金融工作,帮助组织资金、清收贷款等;

  (四)乡(镇)党政班子成员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高,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能带领群众发展生产奔小康。

  第十九条信用乡(镇)的评定程序。由乡(镇)申报《信用乡镇评定申报表》,经金融机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复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丽水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认后予以命名、授牌;

  第七章社区居民信用户等级评价

  第二十条社区居民信用等级评价主要依据居民收入高低、住房等其他资产以及本人信用程度进行整体信用状况综合分析判断,确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予以信用等级评价的社区居民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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