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林权抵押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林权抵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抵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和《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是指国有林地、林木以外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条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依法将林木所有权等林权权益抵押给债权人,用于担保借贷资金偿还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林权权利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林权为抵押物。
第四条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理的林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或其他目的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第五条担保公司作为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林权反担保。
第二章抵押物
第六条下列林权可作为抵押物: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三)公益林的收益权,包括公益林的补偿金收益、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收益等权益可以质押;
(四)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第七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抵押:
(一)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
(二)未申请办理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三)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
第八条办理林权抵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四)签订抵押合同;
(五)申请抵押登记;
(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第九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十条以林权做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提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林权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树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
第十一条林权抵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有或国有控股经济组织的林权抵押,必须有抵押人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同意抵押意见书。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权抵押,要有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决议和林权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供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三)林农的林权抵押,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四)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权抵押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公司、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章程的规定办理。
(五)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六)承包经营的林权抵押,应提供发包方的同意证明。
第十二条林权抵押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转让、出让林地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上述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未发包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的、自主经营的国有林权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有效期限。
第十三条抵押权人要求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的,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聘请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经行评估。
第三章抵押物登记
第十四条当事人以林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林权抵押登记部门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权管理机构负责《林权证》的合规性审查,办理抵押《林权证》的注记、抵押登记证明书或《他项权证》,并进行抵押物登记簿登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立项、核准或备案等。
第十六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抵押贷款合同;
(四)林权证;
(五)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七)抵押登记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