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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3 景宁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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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政办发〔2014〕141号 (KJND01—2014—002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提高养老服务业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激发市场活力,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政府托底型养老、扩大普惠型养老、支持社会化养老,努力打造景宁养老服务发展模式,全面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适度均等化、普惠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1.深化体制改革,激发社会活力。突破现有体制瓶颈,推动养老服务业政策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创新、基本保障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创新。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从政府直接提供向政府购买服务转变,公办养老机构向保障基本转变,逐步形成基本养老服务、其他公益性养老服务和市场化养老服务相结合的供给机制。

  2.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依托政府和社会力量,加大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完善社会养老服务内容,创新服务供给方式,重点保障“三无”、“五保”对象和高龄、独居、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料护理,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大力弘扬“孝文化”,弘扬家庭尊老、爱老和赡养理念,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方式,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

  3.完善市场机制,强化规范管理。强化政府在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市场培育、购买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模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构建养老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完善养老服务准入、退出机制,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即96%的老年人居家接受服务,4%的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1.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城乡社区形成20分钟养老服务圈,以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实现错位发展,全面确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发展模式,形成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管理服务网络,加强建设专业、精细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全面提高养老信息化、标准化管理水平。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达到50张,其中机构床位数不少于40张,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不低于50%,民办(民营)机构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力争达到70%。

  2.产业规模更加庞大。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培育一批富有活力的中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500个以上就业岗位。

  3.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策法规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信息技术有效应用,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1.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科学规划、资源整合、发展可持续、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要求,落实建设场地,加快建设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二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到2017年,基本实现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照料中心,应当办理法人登记,其他照料中心可以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方式进行登记管理。

  2.积极培育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降低以居家养老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服务机构的准入门槛,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管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在居家养老方法方式上实行日间集中活动、夜间分散安住。遵循“离户不离土、离家不离村、离亲不离情、养老在乡村”养老服务需求,日间由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统一给老人提供便民食堂、医疗保健、文化生活等养老服务功能,夜间则安排老人各自回家分散居住。

  3.完善养老需求评估体系。对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并以此为标准,匹配老年人养老需求和养老专业服务项目。整合现有相关评估标准,建立包括医疗护理、生活护理等多种服务需求的评估标准。依托现有的需求评估力量,逐步形成统一的需求评估队伍,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第三方评估机制。组建统一的需求管理和服务平台,由其负责区域内养老资源的统筹,组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的养老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制订完善老年护理院出入院标准,在医保配套政策、出院执行保障措施等政策基础上推广实施,形成机构护理与机构养老、居家养护等合理分工,有序衔接。

  4.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居家养老服务的有力补充。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支持老年社会团体和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和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积极推广“银龄互助”等行动。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支持涉老工作部门、为老服务组织、公共服务窗口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二)进一步抓好养老机构建设。

  1.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发展。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保障性托底作用,重点为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及低收入家庭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对新建公办养老机构原则上要建设成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和乡镇(街道)敬老院,要完善设施、增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发展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尚未建有敬老院的乡镇(街道)原则上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护理为主的养老服务机构。推进敬老院转型升级,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同时,要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并向周边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县级公办养老机构要与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帮助指导提高服务能力。到2017年,全县养老机构护理床位占机构床位不低于40%;到2020年力争达到50%以上。

  2.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门槛。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将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及其他各类提供养老服务的组织从业人员纳入政府培训教育规划,在培训名额、培训经费等方面县财政给予保障。探索在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中设立公益性岗位,吸引有就业意愿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建立多领域的养老服务人才联动机制。鼓励公办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到民办养老机构中任职。公办养老机构正式在编在岗的从业人员经组织批准,选派到民办养老机构工作的,应签订劳动合同,人事关系及个人档案转入当地的人才服务中心。合同期满,在编制许可、岗位空缺情况下,经民政、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后可重新聘用为公办养老机构正式在编人员,任职工龄予以连续计算。鼓励专业医师到民办养老机构规范开展多点执业。将民办养老机构纳入护理类专业实习基地范围,鼓励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到民办养老机构实习实训,并按照所在地有关政策给予实习实训补贴。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工作人才。对在民办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创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办理法人登记,也可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进行登记管理。对各类民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现有政策给予社保补贴。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要优先吸纳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创业营业用房和相关政策扶持,并根据其吸纳就业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种子资金和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

  3.积极推进养老机构公办民营。公办养老机构应逐步推进公建民营的运营模式,原则上今后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都要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行。要建立向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购买服务制度,对其接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农村五保或城镇“三无”对象入住的,老年人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及各类补助经费应予转入。

  4.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民政、卫生、工商、住建、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和行政监管部门职责,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养老服务场所的安全检查。严格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审批和年检年审制度,新建机构申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当依法提交住建、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及其他必备材料。消防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要求,对一些建筑面积较小、床位数在50张以下、租赁或在原有房产进行改建等方式建立的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的,纳入消防验收范围,经现场验收符合消防验收条件的,依法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凭证等。对已经建成运行的养老机构和新建的城乡社区小型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办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尽快落实整改措施。

  (三)实施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工程。

  1.加强技能培训。实施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素质提升计划,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组织、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从业人员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班。全面提高为老服务能力,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由县民政局会同县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村(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从业人员培训由县民政局会同县人力社保局协助各镇(街道)自行组织实施,对各类养老机构内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大力推行养老机构院长资质培训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到2015年末,养老机构院长资质培训率达到100%,一线养老护理员培训上岗率达到100%,对各类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内的从业人员培训率达到80%以上,持证上岗率达到50%以上。到2020年实现所有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持有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比达到50%以上。

  2.加大就业培训。本县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失水渔民、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和其他来景宁务工人员等城乡居民中,有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意愿的,可参加县民政局组织的初级养老护理员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照《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教育培训的实施意见》(浙民福[2014]48号)文件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所需经费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3.设立专业岗位。在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4.健全薪酬保障制度。各类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组织的平均薪酬应不低于上年度景宁县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含社保费等);对持有初、中、高级护理员、技师资格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聘用,能运用专业的护理技能开展服务,分别给予每月100元、150元、200元和250元的专业技术职务补贴。各类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组织制定薪酬分配方案并执行工作绩效考核奖励。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中的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按照学历、资格、业绩和岗位等指标,参照当年度护理人员职位工资指导价,由各民办机构自行确定,带动养老服务业形成合理的回报机制,稳定和壮大养老服务队伍。

  (四)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1.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积极引导乡镇(街道)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养老护理床位。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100张床位及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卫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业务指导,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纳入统一管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及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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