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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6-03 景宁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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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政办发〔2014〕1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2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技术专家组

  2.4 应急处置机构

  2.5 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3 分级标准

  3.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3.2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3.3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3.4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2 预警

  4.3 报告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响应原则

  5.2 应急响应

  5.3 安全防护

  5.4 响应终止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2 奖励

  6.3 责任

  6.4 灾害补偿

  6.5 抚恤和补助

  6.6 恢复生产

  6.7 社会救助

  7 应急保障

  7.1 交通与信息保障

  7.2 资源与装备保障

  7.3 培训和演练

  7.4 宣传教育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管理与更新

  8.3 解释部门

  8.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众健康和我县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互相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迅速作出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因素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实行群防群控。

  2 突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技术专家组等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是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部署本县范围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指挥、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2.1.1县指挥部构成

  指挥长:由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指挥长:由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农业局局长、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

  成员:由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农业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质监局)等负责人组成。

  2.1.2县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指示;组织部署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进行监督指导等。

  2.1.3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县农业局:负责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技术方案,依法提出对相关区域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等建议;按规定确认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并向县政府和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授权后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督促畜禽屠宰企业做好防疫工作,查处非法屠宰行为。

  (2)县委宣传部:协调组织疫情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加强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新闻报道管理;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中外新闻媒体采访;指导动物防疫知识宣传。

  (3)县发改局:负责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安排,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4)县公安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强制免疫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的治安巡逻、防范和控制,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稳定。

  (5)县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和监测、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所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6)县交通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负责对运输动物及其产品单位和个人的管理,防止疫病扩散;协助做好临时检疫消毒、疫区封锁等工作。

  (7)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观测,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有效地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8)县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救治工作,负责卫生监督执法。

  (9)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县场(经营点)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强制关闭相应范围内的交易县场,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活动。负责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牵头组织协调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10)县质监局:负责动物加工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打击违法生产动物产品的行为,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县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县指挥部的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局分管副局长(或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为:

  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地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技术培训;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2.3 技术专家组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组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技术专家组,由兽医官员、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风险评估等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和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2)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3)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5)承担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置机构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机构由县农业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应急处置力量组成,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1)县农业局: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并监督落实。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人畜共患病)时,负责做好人间疾病预防、监测、控制和扑灭工作。

  2.5 乡镇(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

  乡镇(街道)政府参照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机构的组成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成立乡镇(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3 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本县连同相邻县有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数县内呈多发态势;或县内有6个以上乡镇(街道)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天内,本县连同相邻县有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本县相邻6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3.2 重大动物疫情(I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本县内有3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或有5个以上疫点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天内,本县内有3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5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乡镇(街道)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3.3 较大动物疫情(II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在2个乡镇(街道)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天内,在2个乡镇(街道)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3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2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性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3.4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1)监测体系: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县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动物疫情的监测,其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负责本系统、本区域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由乡镇(街道)疫情报告责任人按规定上报县畜牧兽医局。

  (2)监测内容: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或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监测情况及时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流。

  (3)监测方式: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方式。

  4.2 预警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动物防疫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发出特别严重、严重预警时,要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相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任务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乡镇(街道)动物疫情报告责任人,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动物产品的人员。

  4.3.2报告形式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报告。

  4.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或县动物防疫监督所报告(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可疑疫情时必须同时向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所构接到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协助诊断,认定为可疑重大动物疫情的,在2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市畜牧兽医局,并在1小时内,向县农业局和县指挥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在4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动物防疫监督所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机构确诊;省畜牧局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3.4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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