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KJND01—2020—001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2020年11月06日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升信息化统筹力度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含土建工程项目中的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管理、验收等内容和要求;县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县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涉密的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业务应用系统的新建、续建、升级改造等项目;上级统一立项在本地落地、部署的信息化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项目单位需在完成后向大数据发展中心报送项目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含智能化、视频监控、指挥中心、自动化控制等相关系统。
(二)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包含数据中心、数据资源规划、数据数字化、数据开发利用等相关系统。
(三)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业务应用系统,包含政务管理、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等相关系统。
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有利于强化数字化治理、深化数字化变革和一体推进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建设,符合省、市政府数字化转型顶层设计。
(二)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所报建设项目目标明确、业务需求充分。
(三)统筹考虑部门(单位)间的信息资源共享需求,充分利用已建的全县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整合归并同类项目、避免重复建设。
(四)信息安全建设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测评、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度分为较小项目、一般项目、较大项目。
(一)较小项目:指投资预算额度低于20万元的项目。
(二)一般项目:指投资预算额度20万(含)至200万元的项目。
(三)较大项目:指投资预算额度高于200万(含)元的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集约节约、资源共享、保障安全、务求实效”的原则,坚持“系统融合、业务协同、互联互通”的建设方针。
第六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要充分利用全县已有的信息化基础。县大数据发展中心是本行政区域信息化统筹指导协调部门,负责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指导、协调以及信息化项目的技术审查工作。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县大数据发展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发布实施,并报丽水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相应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建单位进行建设。
第二章 申报立项、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
第九条 项目实行计划管理,项目业主单位每年10月底前,对下一年计划实施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进行申报,由县大数据发展中心进行梳理汇总,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形成下一年度信息化实施计划,并纳入政府投资计划。未列入政府信息化年度计划项目,原则上财政不安排资金。
第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对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将暂缓安排年度项目建设资金:
(一)已建系统可满足需求或新需求不清晰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主管部门提出的数据共享与交换要求的。
(三)列入年度计划项目,无正当理由致使项目进度严重滞后一年以上的。
(四)列入年度计划项目已完成,无正当理由没有进行项目验收的。
(五)在项目审计中问题较多,整改措施不到位的。
(六)未在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备案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