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KJND01—2020—000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确定
第二条 依法依规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是: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行政村。
(二)参保对象:参保对象和条件持有被征收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被征地家庭中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且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籍人员。
下列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1. 征地时年龄在16周岁以下;
2.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
3. 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已达到符合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
4.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情形。
第三章 参保名额指标核定、使用期限及调剂办法
第三条 参保指标名额核定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指标名额,以被征地的行政村为单位,以报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耕地数量为基数,除以该行政村上年度人均占有耕地确定。征收林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分别按林地30亩/人、其他农用地15亩/人计算参保指标。
人均耕地面积等于被征地行政村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耕地面积除以该行政村在征地公告发布时该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扣除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所得的商,余数保留两位小数。
报批地类与实际地类不一致的,按实际地类计算参保名额指标。
第四条 参保名额指标使用期限、使用及调剂
(一)参保名额指标经县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次日开始计算参保名额指标使用期限,有效期为1年。
(二)被征地行政村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及时合理使用参保名额指标,将被征收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农户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成员作为参保对象,一次性将参保名额指标落实到人,形成参保方案。参保方案按程序经县联审机构审查确定后,参保对象自审查通过次日起到县人力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未在使用期限内参保缴费的终止参保资格。
经农户确认自动放弃参保资格的指标可优先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参保。
确定参保指标、参保名单、调剂名单要公开、公平、公正,必须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表决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委主任签字确认,公示七天。
(三)无人调剂的指标、调剂后仍有节余的指标和未在参保名额指标使用期限内办理参保手续终止参保资格的指标,由乡镇(街道)在参保名额指标使用期满次月报县联审小组,联审小组审核后,函告自然资源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核销。
(四)参保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
第四章 各部门工作职责
第五条 成立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联合审查领导小组(简称联审小组),负责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参保指标数量、参保人员名单,负责协调解决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的事宜。
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被征地村应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联审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联审小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文件精神,计算参保指标,参与参保指标管理工作,变更或注销林地承包经营权证手续,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资料,负责被征收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登记;
公安局负责协助核实被征地村户籍信息等资料;
人力社保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具体经办工作,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建立参保指标台账;
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算安排及监管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审计局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乡镇(街道)负责参保对象的参保资格审查,参保指标调剂事宜,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督促协助被征地村及时办理参保相关手续,负责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发放对象的认定及补助费发放工作;协助人社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后续衔接等工作。
纪委监察委、民政局、重点项目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参保办理程序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程序:
(一)自然资源部门核定参保指标并函告当地乡镇(街道),由当地乡镇(街道)及时告知被征地村。
(二)被征地村(原行政村)在参保指标下达后,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一次性将参保指标落实到人,形成参保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等方式表决通过,表决结果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监会主任共同签字确认,公示7天无异议后,形成参保名单(调剂名单),报乡镇(街道)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