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KJND01—2020—001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署发)《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具体包括以下项目: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二)全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项目;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
(四)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项目;
(五)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 县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对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四条 县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县审计机关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变更调概、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建设过程管理活动。
第五条 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审计机关负责本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稽察。
第七条 县发改局应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和项目审批等有关文件抄送审计机关。
第八条 县发改、财政、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水利、环保、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担负行业监督指导责任,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县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是政府投资项目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前期、实施、绩效负责,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加强本单位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县审计机关应当合理确定审计重点,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深远和党委政府高度关注的重点项目,有计划地实施跟踪审计、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等,以揭示政府投资项目存在的突出性、普遍性问题,保障资金安全和提高使用绩效,促进政策制度完善。
县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造价审核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关注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情况及招标控制价和结算审核结果质量。
第十一条 县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县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严格执行法定的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采取预算执行审计、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县审计机关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应当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
第十四条 县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和稽察时,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及负责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向县审计机关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项目审批资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环评报告、施工图纸等资料及相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