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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实...

2021-06-03 景宁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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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JND01—2020—0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置我县范围内的农村困难家庭危险住宅房屋(以下简称“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更好地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农村困难群众“住有所居”工作目标。根据全省决战决胜脱贫攻坚高水平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会议要求和《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关于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高水平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39号)、《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浙建村〔2020〕57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的解危与应急处置工作。

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困难家庭是指按照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由民政部门共享至我省公共数据共享平台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户已包含在以上三类对象中)三类对象。危房救助政策享受资格以民政部门资格认定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是指县城建成区范围外困难家庭所居住的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房屋。

第五条  危房治理改造坚持“政府指导、业主负责、属地管理、分类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排查巡查、危房告知、排险解危等相关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工作。

县民政局、残联负责农村困难家庭三类人员资格审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管理危房治理改造专项资金,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危房拆除重建的用地审批、监督管理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编制或者修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危房治理改造的需求。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危房治理改造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浙江省安全码”落实情况,会同县建设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危房安全事故相关处理工作。


第二章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解危处置及补助

第七条  经鉴定确认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原则上应在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鉴定,原则上应在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治理改造。治理改造完成前,一律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农家乐和民宿。其中,属于D级和涉及公共安全的C级危房应立即采取腾空防控措施,其他C级危房仍有人居住的要严加监测,一旦出现险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撤离人员。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危房治理方式及补助政策:D 级危房可以采取维修加固、腾空封存、拆除或拆除重建等方式进行治理,自住的D级危房原则上采取拆除或者拆除重建的方式进行改造。C 级危房原则上采取巡查监测加维修加固方式进行治理,也可以采取腾空封存、拆除或拆除重建的方式进行治理。腾空防控的危房,应建立乡、村级巡查制度,确保腾空人员不返住或者因其他原因返回危房。

1.巡查监控: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房屋安全使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常态化、网格化巡查机制,对辖区内C级危房,重点针对已鉴定出的隐患点开展常态化巡查。

2.维修加固:C级危房房屋所有权人选择维修加固方式进行治理或者经认定可以维修加固的D级危房,房屋所有权人根据鉴定报告中的隐患点采用维修加固进行治理并经鉴定达到有效解危的。每户补助限额2000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限额15000元,县级财政补助限额5000元;维修加固实际费用未超补助限额的按实予以补助。市级财政安排补助的可同时享受。

3.腾空封存: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属房屋所有权人唯一住宅,在鉴定结果出具前一年内由房屋所有权人常住半年以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危房腾空协议书》,在按照协议要求对危房进行腾空封存后,经认定、公示,一次性给予 3000 元/户临时安置费补助,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安排。

选择腾空封存,后期再次选择改变解危方式的不能同时享有此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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