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KJND01—2020—001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县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生猪稳产保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5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丽政办发〔2019〕38 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的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的老路,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六化”为引领,持续深化畜牧业转型升级,构建起绿色安全、生产高效、环境友好、用地合规、布局合理、产销协调的生猪产业新格局,促进我县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根据省市要求和我县实际,到2020年底,全县生猪存栏量达2.1万头,生猪出栏量达3.2万头以上,到2022年底,全县生猪存栏量达2.4万头,生猪出栏量达3.8万头以上,每年新(扩)建年出栏30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1-2家,支持创办年出栏一万头以上的大型生猪规模养殖场1-2家,鼓励现有猪场通过改造提升稳产增产,重点扶持鼓励按照《浙江省万头以上规模猪场建设指南》标准新建的数字化生态牧场,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民共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二、工作重点
(一)充分挖掘提升生猪生产能力。坚持绿色化发展导向,坚守不污染环境的底线,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提升生猪产能和供种能力。对现有的生猪养殖场,鼓励按生产设计能力尽快释放潜在产能,鼓励符合用地、环保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扩大养殖规模,释放增养产能,在做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前提下,挖掘猪场存量土地等方式,增加生猪栏舍面积,提高生猪存栏数量和饲养规模;坚持以标准化、绿色化、循环化、规模化、智慧化、基地化引领,加快培育和新建一批大中型现代化规模猪场,打造一批标杆生猪养殖企业。(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街道))
(二)持续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疫病防控。加快实施“百场引领、千场提升”行动,突出入场管控、饲料原料、基础设施、养殖环境、出场管控等关键环节,落实全链条“闭环”管理,全面提升生猪养殖场生物安全水平。加强泔水管控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现行有效的防控措施,降低疫病传播扩散风险,增强养殖信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三)保持市场供应和市场价格稳定。提升应急保障和市场调控能力,加大猪肉产品价格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猪肉产品索票索证,闭合市场销售环节追溯链条,维护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
(四)健全现代生猪流通体系。优化提升屠宰企业生物安全水平和肉品质量安全管控能力,切断生猪流通环节的疫病传播风险。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抽检自检、非洲猪瘟自检和驻场官方兽医制度,对省外调入生猪及生猪产品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实现检测与检疫出证无缝衔接;加快推进屠宰企业、物流企业、农贸市场冷链体系建设,推进“调猪”向“调肉”转变。(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各有关乡镇(街道))
三、政策支持
(一)落实养殖用地政策。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2019〕39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浙江省林业局关于支持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林字函〔2020〕3号)等文件精神落实生猪养殖生产用地。鼓励利用荒山、荒坡、荒废园地、荒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原有畜牧用地安排生猪养殖,允许在Ⅲ级、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养殖场并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坚持集约节约用地,鼓励建设多层猪舍,生猪养殖生产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申报程序办理,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二)优化生态环境管控。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景政办发〔2020〕53 号)文件要求,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生态文明示范县创建和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试点县建设的要求,调整、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在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养殖主体可自行确定养殖规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