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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促进惠明茶产业发展条例实施...

2021-06-03 景宁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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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JND01—2020—0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促进惠明茶产业发展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促进惠明茶产业发展条例实施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2003年在景宁调研时“惠明茶品牌要打大一点、响一点”的指示,做好“以茶富农”文章,全面实施《景宁畲族自治县促进惠明茶产业发展条例》,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第一条  指导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景宁优质的生态环境和独特的自然气候优势,对标“欧盟”标准,打造肥药双控“升级版”,全力实施惠明茶种植质量和加工品质提升工程,深入挖掘惠明茶文化内涵,创新品牌运营模式,培育壮大茶叶龙头企业,扶持规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拉长茶产业链,努力把惠明茶产业培育成县域主导产业。

第二条  发展目标。大力推进茶园生态有机化改造,从2020年开始,逐年增加有机肥用量,使全县惠明茶主产区有机肥用量增加到总用肥量80%以上。赋予惠明茶“高山云雾茶+有机茶+禅茶”的品质内涵,彰显其“兰香果韵”的茶中珍品特质,让其成为“景宁600”区域公共品牌的龙头品牌和拳头产品。2025年全县茶园面积达到8万亩以上,其中80%以上茶园实现有机化或标准化管理,惠明茶总产值达到6亿元以上。


第二章  基地建设与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  扶持加快新茶园开发。重点扶持优良品种开发,采用分年补助方式对连片开发面积达到15亩以上的主推品种标准化基地,每亩补助2000元(含嫁接)、其他品种每亩补助1500元;1亩以上,15亩以下新开发基地每亩补助1200元;无性系良种苗圃基地每亩补助3000元;少数民族群众和低收入农户新造茶园每亩增加补助200元。

第四条  推进核心示范区茶园生态化管理。鼓励茶园施用菜子饼肥、绿肥、农家肥和生物菌肥等有机肥为主,施用有机肥连片面积在30亩以上的示范基地给予物化投入的50%补助(补助金额每亩最高200元);实行“以羊控草、种树引鸟、人工除草、机械除草、种草抑草、铺草覆盖”等生态化种植管理面积在30亩以上的连片示范基地每亩给予100元补助;以“生态调控、理化诱控、农业防控”措施为主,使用信息素诱捕器等绿色防控面积30亩以上的生态种植示范基地给予物化投入的50%补助;对通过有机食品认证的首个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同一认证主体每增加一个产品增加奖励2万元,续展的产品奖励减半。

第五条  鼓励荒芜茶园垦复改造。以茶业主体为单位申报,面积超过10亩的荒芜茶园,按标准要求进行垦复改造,每亩给予补助500元。

第六条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连片规模达到50亩以上,实施标准化管理的基地优先安排茶园道路、轨道车、喷灌系统等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  保护地方品种资源。支持茶业主体保护惠明茶种质资源,对30亩以上正常管理生产的惠明群体、鸠坑群种等品质优异的茶园基地,茶业主体与茶叶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的每年每亩奖励50元。支持开展古茶树种质资源调查和保护。优质群体种在低产低效茶园改造、茶园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立项扶持。

第八条  乡镇(街道)要加强辖区内茶园基地的保护,对建设所征用的茶园实行动态管理,征用和新建茶园面积达到互补平衡;掌握荒芜茶园动态信息,及时协调落实承包管理机制,垦复利用。

第九条  给予保险费用补助。由县内茶业主体组织、引进采茶工人,每年的雇主责任险、工人意外保险由茶业主体统一投保,给予一定补助。


第三章 生产要素与品质提升

第十条  生产用房建设补助。 扶持茶叶生产加工用房建设,获得加工用地合法审批手续并取得SC生产许可证,每平方米补助500元,利用现有合法用地的改建房屋并取得SC生产许可证,每平方米补助400元,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首次取得SC认证和SC复审换证的主体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补助;新建生产设施用房(取得农业设施用地合法审批手续)面积达 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300元,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利用现有房屋改建茶厂面积达 100 平方米以上的补助 2万元;新建茶叶生产管理用房(取得农业设施用地合法审批手续),每平方米补助200元,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

第十一条  为其他生产主体或小农户提供精加工、包装、储藏等服务型企业,设备给予70%补助(含上级补贴);鼓励各类主体购置先进的机械化管理和加工设备,新购机械按购置款的50%给予补助(含上级补贴)。同类产品三年内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  茶叶经营企业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茶产品的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三条  加强要素保障。茶叶初加工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新建集中加工区、标准化厂房、特色厂房、茶文旅融合项目,规划设计符合相关要求的,在土地审批和用地指标上予以优先保障;在茶叶基地建设初制茶加工用房,用地按照农业设施用地审批。

第十四条  支持制定产品企业标准。鼓励茶业主体制定惠明茶产品企业标准,并按照标准进行生产。标准(规范)经卫生部门备案、发布并有效实施的主体给予2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支持追溯体系建设。鼓励主体推行惠明茶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追溯体系建设(一证一码),对创建达标的给予 2 万元奖励(验收当年奖励 1 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复评通过后,再分别奖励 0.5万元)。


第四章 品牌建设和市场拓展

第十六条  加大品牌宣传力度。开展惠明茶产业高质量发展顶层设计与规划,实施惠明茶品牌营销策划,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惠明茶广告发布。支持茶业主体在上海等重点目标城市宣传推广惠明茶。县融媒体中心开设专栏,专题宣传惠明茶,并在各类大型茶事活动和展示展销活动中,积极与中央、省、市级主流媒体进行合作联动宣传。

第十七条  评优比赛获奖奖励。本着“公平、竞争、规范”的原则,积极组织茶业主体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鼓励企业和个人参加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名茶评优活动及手工制茶比赛活动,获得全国农博会、国饮杯、中茶杯及其他国内国际茶博会金奖(或最高奖励等次),经申报审核合格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手工)炒制比赛最高奖励等次的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类产品同一等级,就高奖补,不重复记奖。

第十八条  规划建设中国畲乡惠明茶交易市场(茶青、茶干)或茶叶一条街、茶加工集聚区等方式集中销售惠明茶,扩大影响力。同时,支持县域茶叶交易市场正常运营提升。

第十九条  鼓励到大中城市开设惠明茶销售窗口。加强惠明茶营销网点的建设,在北京、上海、南京、杭州等目标城市开设展销店,由主体提出设计方案,使用惠明茶统一标识元素进行装饰,经评审通过后,面积20平方米以上,店内惠明茶产品展示面积达50%以上,按店铺面积大小,并连续经营两年以上,每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宁波、义乌、温州等城市开设展销店,并连续经营两年以上,每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继续支持在松阳等茶叶市场设立惠明茶店、服务点,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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