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河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河办〔2015〕4号)等规定,将鹤溪河、大赤坑、大顺坑、小顺坑、家地港、金岚坑、炉西坑、南坑下坑、三插溪、石门楼坑、梧桐源、飞云江源头段(大白坑及以上河段)等十二条河道纳入县级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景宁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并经县政府审定。现予以通告实施。
一、鹤溪河(长9.46km)、大赤坑(长15.9km)、大顺坑(长9.3km)、小顺坑(长5.1km)、家地港(长10.45km)、金岚坑(长8.16km)、炉西坑(长20.1km)、南坑下坑(3.45km)、三插溪(长19.75km)、石门楼坑(长3.64km)、梧桐源(长5.09km)、飞云江源头段(大白坑以上河段长17.64km)等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防背水坡脚5米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3米的地带。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以下活动,必需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建设单位在河道新建、改建成扩建排污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