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KJND01—2020—0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老路”决策部署,推动实现“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引领走稳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合理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尽可能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生态文明示范县创建和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试点县建设的要求,调整、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综合防治,推行生态化养殖,促进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以达到促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改善农业农村生态质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四)突出重点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7)《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9)《浙江省动物防疫法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3)《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