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KJND01—2018—0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稳定发展粮食生产,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巩固提升粮食产能,保障粮食安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县2018年粮食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年度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精神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和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全面贯彻“五大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稳面提质、绿色高效,保护能力、藏粮于地,消费引领、优化结构”的要求,坚持把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增加粮食总量作为农业工作的重要内容。2018年,全县粮食生产目标任务是:播种面积确保11.8万亩,总产确保 4万吨;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0.3万亩,建成海拔600米以上“丽水山耕”绿色有机粮食产品基地0.1万亩。
二、全面落实粮食生产目标责任制
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乡镇(街道)要把粮食生产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浙政发〔2015〕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建浙江(丽水)农业绿色发展先行示范区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丽政发〔2018〕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48号)等中央、省、市关于粮食安全的战略决策和部署要求,按照“稳水稻、扩旱粮”的发展思路,全面实施粮食稳面增产和绿色增效行动,切实把稳定粮食生产和发展当地经济有机结合起来,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千方百计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努力提高单产,确保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粮食生产责任考核,市政府下达我县的粮食生产任务指标已列入全县生态精品农业重点工作、粮食安全责任制和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请各乡镇(街道)细化分级考核办法,做到指标层层落实、责任分解到村,任务落实到户到田,确保完成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
三、认真落实粮食生产扶持政策
各乡镇(街道)要从当地粮食生产等实际出发,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拉动、流转驱动、示范带动、服务促动等,着力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把发展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与带动散户种粮增收紧密结合起来,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全程机械化作业和社会化服务,促进粮食产销全产业链发展、全价值链提升。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规模种粮补贴(水稻规模种植补贴、油菜规模种植补贴、统防统治补贴、水稻机械化育插秧补贴)和水稻政策性保险等强农惠农政策,全面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2018年省政府粮食产销政策;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把各级政府的2O18年粮食扶持政策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2018年省财政对全年稻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每亩补贴190元,县财政配套资金每亩补贴10元,合计每亩补贴200元; 对油菜面积10亩及以上的规模种植大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50元的直接补贴,其中省财政承担45元,县财政承担5元;为散户提供水稻机械化统一育插秧服务的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服务面积达到50亩以上(含50亩),给予每亩 50元补助。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及时准确地将各项补贴发放到农民手里,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增加对粮食生产的直接投入,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对粮食生产主要环节和生产经营主体制定扶持政策,千方百计引导农民多种粮、种好粮。
四、扎实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与保护
按照“永久保护、建管并重、整体提升、增效为本”的要求,高质量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保护,2018年全县计划提标改造粮食生产功能区3000亩。强化功能区种粮属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护,制止“非粮化”,禁止“非农化”及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挖塘养鱼等。完善功能区建设管护扶持政策和种粮激励机制,加大对功能区内流转5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且每年种植稻麦等粮食作物一熟以上的规模主体的扶持和种粮保护补偿力度。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扶持,积极引导和整合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农田地力提升以及交通、电力等基础建设项目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实施,确保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年度任务。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作物、苗木和挖塘养殖水产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凡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开展的设施大棚建设,功能区内除粮食育秧中心等配套粮食生产设施外不得享受农机补贴等农业项目补助;不得立项实施多年生经济作物、水产养殖、林业等非粮食类政府投资扶持项目。各乡镇(街道)要对已建粮食生产功能区农业用地及各季农作物种植情况开展调查,按时填报春、夏、秋、冬四季已建粮食生产功能区农作物种植面积调查表。
五、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