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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类金融企业市场准入主体资格联合会商审核机制的意见

朗读

慈城分局,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部门:
   为维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打击非法集资活动,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拟注册的类金融机构建立联合审核机制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16〕2号)文件要求,对在我区拟注册的类金融企业市场准入主体资格实施以下审查办法:
  一、实施准入联合会商制度。拟注册的类金融企业在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持《类金融企业注册登记联系单》(见附件1-3),分别至公安江北分局、区金融办、所属街道进行审核,公安江北分局、区金融办、所属街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拟注册企业的注册资金、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信息进行审核,出具是否给予登记的意见,由区市场监管局汇总,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该联合会商制度实行“一票否决”,即须经公安机关、金融办、所属街道、市场监管局全部同意。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核商定。
  二、宁波电商经济创新园区的类金融企业登记参照联合会商制度,持《类金融企业注册登记联系单》(附件1、附件4),在经公安江北分局和园区管委会产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场监管局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决定。
  三、对拟迁入的类金融企业和拟增加类金融经营范围的企业登记,参照前两款执行。
  四、为防范非法集资活动,市场监管部门暂停核准含有“财富管理”、“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等容易误导社会公众的企业名称。
  五、实行营业执照标示警示条款。对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包含有“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财富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实业投资”、“非融资性担保”等的企业,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后标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的备注条款。对已经注册登记的企业,在此类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时予以标注。
  六、严把住所和法定代表人资格审查关。对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包含有“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财富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实业投资”、“非融资性担保”等的企业,不允许其住所实行“集中办公”、“一照多址”登记;对于法定代表人列入准入系统“黑名单”的,不予登记。
  七、区市场监管局在完成准入登记后,应及时将登记信息抄告相关部门,加强后续监管和部门间联动,共同防范金融风险。
  附件:1. 公安机关类金融企业注册登记联系单
     2. 区金融办类金融企业注册登记联系单
     3. 所属街道类金融企业注册登记联系单
     4. 电商城类金融企业注册登记联系单
  附件1-4_1453(点击下载)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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