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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安全生产“五五”工程管理与实施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
  现将《江北区安全生产“五五”工程管理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江北区安全生产“五五”工程管理与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创新安全生产社会管理,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建立安全生产“五五”工程长效机制,进一步构建精细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安全生产协同监管的新模式,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五五”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11〕35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五五”工程是指全区500家较大规模企业聘请安全事务顾问、500家中小型企业聘请安全服务顾问、500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500名安全生产协管员、500个事故隐患举报点。(以下简称“五五”工程)
  第三条 通过建立实施安全生产“五五”工程,在全区建立一支覆盖专业全、服务领域广、专业技术精的安全服务队伍,帮助各行业领域企业破解安全生产难题;打造一支熟悉区情、业务精通、敢于担当的基层安全生产协管队伍,缓解基层安监所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加大安全监管执法与服务的力度;构建一张遍布全区、直通企业、触及盲点、简单易用的事故隐患信息举报网络,全面实时掌握辖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
  第四条 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分级实施”和“属地管理”原则,成立区—街道(镇)两级安全生产 “五五”工程领导小组,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区性安全生产“五五”工程的综合协调与指导,各街道(镇)、工业区负责本区域内“五五”工程的直接管理与运行及其它事项。
  第五条 结合本区域和安全生产实际,选拔聘任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担任安全生产事务(服务)顾问、专职安管员、协管员,涉及的安全技术专业主要包括: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含医药、化工等)、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特种设备、消防安全、其它工商贸安全(工业、机械、电力、电子)。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务(服务)顾问从大专院校、科研部门、安全评价机构和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技术专业人员中聘任;
  第七条 专职安管员、安全生产协管员从各企事业单位、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行政村(社区)的管理人员中聘任选配。
  第八条 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是安全生产事务(服务)顾问本职工作的延伸,事务(服务)顾问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其参与相关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活动。
  第九条 对工作优秀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事务(服务)顾问,专职安管员、安全生产协管员,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以物质与精神相结合的方式,适时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 工作职责
  (一)安全生产事务(服务)顾问主要职责:
  1、服务和指导企业科学规划生产布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2、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解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传播先进安全生产文化理念。
  3、对聘用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帮助企业查找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与问题,指导企业有效整改安全生产隐患;
  4、为聘用企业提出安全生产隐患与问题的解决方案或整改措施;
  5、帮助指导企业解决安全生产难题和服务需求。
  (二)专职安管员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传播先进安全生产文化理念,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
  5、督促企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7、向单位或领导提出合理化安全建议,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三) 安全生产协管员主要职责: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传播先进安全生产文化理念;
  2、积极配合参与所属街道(镇)、工业开展工作,及时报告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
  3、向所属街道(镇)、工业区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4、积极提出安全生产建议,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
  5、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其它安全生产服务。
  (四) 事故隐患举报牌
  1、在全区村(居)、主要道路、工矿商贸企业、重点监管单位等醒目位置安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牌,向社会公布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的方式方法,增强群众参与意识,发动广大群众尤其是企业生产一线职工积极查找、发现、举报身边的各类安全隐患,掌握和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各安监所应及时做好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受理登记,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或抄告相 关部门,并做好举报人的解释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举报 ,要及时核查处理。
  3、各安监所应加强维护、巡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牌,发现缺失、缺损等情况,及时进行维修或增补,确保事故隐患牌完好与正常运行。

第三章 聘用与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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