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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北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协作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街道(镇)、工业区管委会安监所,各有关企业:
  现将《江北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协作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协作管理工作,有效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以引导企业利用安全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规范其安全生产行为,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安全生产协作管理,是指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为委托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的基础管理服务或其他形式服务,参与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协作管理的适用范围:
  (一)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未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经营带储存企业;
  (二)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
  (三)经安监部门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限期内未落实整改的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
  (四)经安监部门认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未能有效履行职责的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
  (五)自愿委托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为其提供约定的安全专业技术或协作管理服务的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
  第四条 安全生产协作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对委托企业进行安全诊断,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开展风险辨识,掌握其安全生产现状和特点,制  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协作目标和计划;
  (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诚信机制建设等工作;
  (三)协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定期开展隐患排查等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协助企业整治安全隐患;
  (五)协助企业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正常运行;
  (六)协助企业完成许可证换证申请工作;
  (七)协助企业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与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八)指导和协助企业及时报告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九)定期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配合政府加强安全监管力度。
  第五条 区安监局负责指导与监督全区企业安全生产协作管理工作,各辖区安监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协作管理的日常指导与监管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协作管理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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