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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应急管理局2020年第四季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朗读

2020年我区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任落实为重点,持续推进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责级管控,组织开展了新冠新型肺炎防控和复工复产指导服务企业活动,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10-12月份,我区共立案查处41起非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5.25万元。为全面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强化曝光警示教育效果,现将2020年第四季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宁波宇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2020年12月18日,宁波宇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12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参照《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2、朱善俭未保持安全出口及通道畅通案:2020年12月2日,宁波多舸电子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的一侧安全出口及通道未保持畅通,朱善俭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12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3、宁波市江北东方印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案:2020年11月18日,宁波市江北东方印务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12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参照第十五条第(三)款的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万贰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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