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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江北区城镇住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北区政发〔2016〕2号)文件同时废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4日

江北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

2021年1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组织体系

2.1 区指挥机构

2.2 基层指挥机构

2.3 咨询机构

3预防预警

3.1 风险分析

3.2 风险预防

3.3 预警要求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预案启动

4.4 现场处置

4.5 新闻发布

4.6 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 救助救济

5.2 事件调查

5.3 总结评估

5.4 奖惩

5.5 恢复与重建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与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其他保障

7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我区既有房屋与建筑幕墙使用安全(以下简称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确保防御抢险救灾工作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宁波市江北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1)既有房屋结构构件失效、建筑幕墙及玻璃雨篷、采光顶、无支承框架结构的外墙干挂系统、直接粘贴在建筑主体结构外墙或者挑檐上的饰面砖(饰面板、装饰条、涂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既有房屋外墙面使用安全应急管理参照本预案执行。

(2)军队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法律法规对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以及历史建筑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危房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遇台风、暴雨、暴雪等灾害天气时,按照《宁波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宁波市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宁波市江北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以防为主、以避为先;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群防群控;及时预警、果断决策、快速处置。

1.5事件分级

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

以上重伤的事故。

(2)重大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较大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4)一般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体系

2.1区指挥机构

成立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区域内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工作。

2.1.1区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联系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住建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侨办、民宗局)、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公安江北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宁波市文创港开发建设中心、工业区管委会、宁波(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宁波电商经济创新园区管委会、区矛调中心(区社会治理综合指挥中心)、江北供电分公司、江北供水分公司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街道(镇)主要负责人组成。

2.1.2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制订、完善和实施全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指导各街道(镇)制订相应应急预案,指导经信、教育、民宗、民政、交通、商务、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国资、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以下简称非住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制定各自非住宅使用安全的专项应急处置预案。

(2)监督各街道(镇)及非住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落实应急工作机制。

(3)区级应急响应时,组织、协调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突发事件调查,参与救援行动,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①对水、电供应和可燃气体、液体输送进行控制;

②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③征用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④拆除或者破损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⑤对危险房屋采取消除现实危险的必要措施;

⑥组织人员撤离;

⑦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前款第③项、第④项行为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损毁、灭失的,应当组织修复或者给予补偿。

(4)掌握全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工作情况,及时处置、报告。

(5)组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有关技术研究工作。

2.1.3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住建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责任科室负责人担任。

2.1.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专家组的联络;负责收集情况,报告情况和及时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区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2.2基层指挥机构

各街道(镇)设立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基层指挥机构及防御组织(以下简称基层指挥机构),贯彻落实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防御、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具体组织、指挥辖区基层开展应急防御工作。

2.3咨询机构

成立完善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防御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专家组),作为专业性的咨询机构,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接受委托对房屋进行动态监测的单位,其技术负责人须是应急专家组成员之一。

3预防预警

3.1风险分析

3.1.1既有房屋使用安全风险分析

既有房屋有严重沉降、倾斜迹象的;结构破损严重、结构开裂,且近期有明显变化、发展的,应纳入防御重点。其他房屋若安全隐患加大,应及时补充纳入防御重点。

3.1.2建筑幕墙使用安全风险分析

既有建筑幕墙位于人流密集区域、临近道路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有安全隐患的,或已经发生过坠落突发事件整改未到位的,应纳入防御重点。

3.2风险预防

3.2.1加强责任落实

房屋所有权人作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日常维护、委托鉴定、安全治理的主体责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工作;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并妥善进行日常保养,对使用不当、保养不力、违法装修的,按照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3.2.2加强常态化网格化管理

网格管理人员应按照房屋使用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要求,加强进屋入户巡查、检查工作,及时发现违规装修等破坏承重结构的行为,并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及时收集群众反映的房屋安全信息,并将信息反馈给动态监测单位和上级部门;积极收集危房相关资料,及时记录危房的隐患和管理工作情况;做好与群众的沟通、联络、协调工作,增强群众房屋安全意识。

非住宅的权属单位及房屋所有权人,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可以依托物业人员、维修人员等,明确网格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网格管理制度。

网格管理人员在汛期前要进行全覆盖式排摸(每年至少2次)。在台风、暴雨等灾害天气期间以及重要时间节点,加密巡查频次。

3.2.3加强动态监测监管

受委托动态监测的房屋,动态监测单位按《浙江省危险房屋结构监测技术导则》《宁波市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技术指南》的相关要求进行巡查和监测,一旦发现险情要及时汇报,并派专家协助进行排险处置;当群众反映房屋出现险情时应及时派专家前往协助处置;提供动态监测数据和结论,协助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根据要求,每半年开展1次动态监测短期倒塌风险评估,并上报有关部门。

3.2.4编制“一房一案”应急撤离预案

非住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存在危险或严重安全隐患的非住宅编制相应的应急撤离预案。各街道(镇)要对存在危险或严重安全隐患的住宅房屋,以及非住宅行业领域外的其他存在危险或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编制有针对性的应急撤离预案。区住建局要做好编制撤离方案的指导工作。

应急撤离预案必须明确:(1)房屋基本信息;(2)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监管责任人的姓名及有效通信联络方式;(3)撤离安置信息;(4)撤离相关要求。

各街道(镇)、区级相关部门按工作职责及相关要求,做好应急防御工作。

3.3预警要求

3.3.1预警响应

3.3.1.1既有房屋预警响应

当房屋结构严重损坏,结构开裂与变形加剧,已出现结构失效迹象,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各街道(镇)或非住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发布预警并组织响应。

3.3.1.2建筑幕墙预警响应

当建筑幕墙连接构件严重腐蚀、幕墙爆裂、外墙面出现开裂或者脱落,可能危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各街道(镇)或非住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布预警响应信号。

3.3.2预警发布

群众、网格管理人员、动态监测单位发现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加剧发展的,应及时报告各街道(镇)或非住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基层指挥机构或非住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根据“一房一案”应急撤离预案,综合分析后启动预警响应。

3.3.3其他要求

基层指挥机构牵头组织会商,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区指挥部。非住宅预警响应时,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会商,区住建局和应急专家组成员参与会商。

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工作部署和应急预案做好工作。如需相关部门协助工作,基层指挥机构应上报区指挥部,由区指挥部负责决策指挥。

若在处置过程中房屋发生坍塌、建筑幕墙爆裂脱落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转入应急响应。

3.3.4预警解除

既有房屋使用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要求

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事发地街道(镇)或区住建局、非住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等。

各街道(镇)、区住建局、非住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等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突发事件情况并报区指挥部和区政府:

(1)一般级别突发事件上报至市指挥部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2)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建设厅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

(3)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至省、市指挥部和省、市人民政府,各级应急组织成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一旦发生,事发地基层指挥部及区指挥部等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后1小时内、力争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

4.1.2报告内容

初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1)根据事态进展,进行快报。快报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①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件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②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③突发事件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④事态控制情况;

⑤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及处置的有关事宜。

(2)随着事态进展,续报以下内容:

①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②突发事件原因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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