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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江北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

 

 江北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区农业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绿色都市农业强市建设,根据省、市及我区现代农业发展的新要求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常态,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作适当调整。修订后的申报认定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申报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二)企业信用:企业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经济规范,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三)企业竞争能力:加工型企业在同行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流通型企业的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区同类市场中名列前茅。市场主营产品与当地主导产业关联度大,集散辐射作用明显。产业融合型企业要以农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为切入点,拓展休闲观光、乡村旅游、养生养老、创意农业、农耕体验等新业态,且在同类企业中有较强示范带动和引领作用。

  二、具体条件

  (一)加工(基地)型

  凡符合以下任何一款条件的,均可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1.水产品类、畜禽类产品、蔺草产品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2.粮制品类、花卉苗木类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3.苗子型企业生产新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4.企业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固定基地粮制品类、蔺草类在2000亩以上;花卉苗木类基地在500亩以上;畜禽类的家禽饲养量在10万羽以上。企业生产过程中采购当地原材料占总需用原材料的50%以上。

  上述企业的产品若获得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属苗子型企业以及出口创汇型企业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二)市场流通型

  凡符合以下任何一款条件的,均可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1.农产品交易占交易量80%以上,粮制品类、果品类销售地市场交易额1亿元以上的市场。

  2.农产品交易占总交易量的80%以上,水产品类销售地市场交易额在2亿元以上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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