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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产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金融改革创新,实现金融先行转型发展,并以金融转型带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进一步促进我区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努力实现全区经济稳定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江北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区域经济的支持力度
  完善对银行机构的奖励考核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努力向上争取新增贷款规模,积极利用新型融资品种,盘活现有信贷存量,加强对区实体经济、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保障。
  区政府根据辖区各银行机构对本区的贡献程度,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对银行机构进行考核奖励。考核奖金在专项资金的额度范围内按实列支。考核细则由区金融办和区财政局共同制定。
  二、鼓励企业改善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认真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宁波企业直接融资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26号)文件精神,加强引导激励,全力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等债券融资工具;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可转债;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区域或行业为纽带,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信托),实现“抱团”融资。对成功运用以上方式融资的企业,区政府按市级奖励额的1:1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三、加强科技金融支持体系建设
  推进“科技金融政银合作平台”建设,健全区域科技金融体系,在政府引导的多元化创新创业风险投融资机制方面有所突破,政府安排相当规模的科技金融和产业引导资金,结合银行体系放大运作规模,为区内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型人才创业提供融资担保,促进全区科技型、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具体按《宁波市江北区科技金融政银合作试行办法》执行。
  四、创新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积极推进企业资产证劵化,鼓励中小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江北区企业上市和推动股权投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北区政发〔2012〕34号),加强拟上市企业苗子筛选和培育,推进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有效帮扶企业破解上市障碍、降低上市成本,推动更多优质企业上市;鼓励上市公司加快整合资源,实施并购重组,实现做强做大。鼓励成长型企业到“新三板”和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对企业因挂牌规范需要形成新增税收中的地方留成部分,参照企业上市有关政策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区政府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和在经认定的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的本区前20家股份有限公司(或实现外部股权融资500万元以上的挂牌企业),区政府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五、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强做大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鼓励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提高其融资担保和风险防范能力。
  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我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其中,为我区企业法人及股东提供的生产经营性贷款担保,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视为有效担保),除享受宁波市有关政策补助外,按当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1%给予补助,其中超过实收资本3倍部分,补助比例再上浮1个百分点;单家担保机构的最大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加强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产业的引进培育
  积极引进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加强本地融资租赁产业培育,推动我区融资租赁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一)在我区新设或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含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前三年其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留区所得的100%给予补助,后二年给予留区所得的80%给予补助。
  (二)本区融资租赁公司对区内生产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的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按日均融资余额的0.5%给予补偿,单家补偿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创新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区金融改革。积极探索民间金融管理创新服务,引导和推动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组建运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组织;支持发展各类股权投资、融资性担保、典当以及各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以规范的民间金融组织挤压地下非法金融活动的空间。
  八、继续深化“两权一房一票”抵(质)押贷款
  为着力缓解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问题,鼓励在原“两权一房一票”抵(质)押贷款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和延伸,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农村资产的金融功能,进一步增强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激励补助条件的贷款余额(月均余额)按原政策继续给予补助。
  九、享受本政策第四、五、六条款的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并持续经营。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与江北区原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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