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医疗卫生单位、辖区企事业、民营医疗机构:
根据《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6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做好2026年度全区未纳入自主评聘范围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6年未纳入自主评聘范围的医疗卫生单位、辖区企事业、民营医疗机构人员,由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审。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核定岗位数、空缺岗位数以及目前已具有高级资格人数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推荐方案,内容应包括岗位设置总体情况、高级岗位数空缺数及拟申报的高级岗位数、评价标准、推荐程序等,具体申报要求:
一、基本申报条件
由市高评委员会评审的人员均需符合评审的基本申报条件。具体如下:
(一)申报评价条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24〕16 号)文件及省卫生健康委相关政策解答执行。
1.基本要求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医疗卫生行业各项规章制度,恪守新时代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医德医风和职业操守,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本专业岗位工作职责。
2.学历资历要求
晋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
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下一级别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满 5 年。
申报对象任现职时间计算到2026年12月31日。
3.申报专业要求
申报对象应严格按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专业,选择相应专业进行申报,不得随意选择、更改申报专业。医、护类专业应符合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及相应注册规定。申报专业及对应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要求详见附件 1。
4.年度考核要求
申报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等次及以上,聘期内须有累计五年年度考核合格等次及以上,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下的年度,不作为任职年限。
5.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要求
除申请免试的人员外,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申报评审,考试成绩 3 年有效。
6.工作量要求
达到人社部发〔2021〕51 号、浙卫发〔2024〕16 号文件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效果要求。
7.继续医学教育要求
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 25 学分(不少于 90 学时)。
自 2026 年起,学分由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构成,其中年度专业科目学习不少于 15 学分。参加公需科目学习获得学分,中级职称人员不低于 5 学分,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 3 学分。
8.进修学习要求
医师(含民营医疗机构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应当有进修学习经历,相关进修学习情况作为职称晋升的依据。县级单位医师须到上级单位进修学习累计 6 个月。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专业特点,积极参加进修学习。
在职读研、国外培训、中医跟诊、专项培训等满足进修学习时间要求可视同进修学习。学习完成后需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如进修学习合格证明、专项培训合格证明、学历或学位证明等。在上级行政部门挂职锻炼,开展管理学习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可视同完成进修学习。
9.社会服务要求
医师晋升为副高级职称前,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及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在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其中 6 个月服务须定点连续完成,其余 6 个月可通过参加巡回医疗、义诊、帮扶、山海协作服务、院前急救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形式予以累计。疾控中心公卫医师在同级或下级医院服务,医院公卫医师在同级或下级疾控中心服务视同完成下基层服务。
已按原要求完成 4 个月的连续下基层服务,需要补充 2个月的连续下基层服务,视同完成 6 个月的连续下基层服务。紧密型医共体牵头医院的病理、放射、心电、麻醉、产科等专业人员在医共体的工作经历视同完成下基层服务。除上述专业外,其他经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同意的专业,可按前述规定执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作要求:
(1)县以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血液中心或血站、学校医务室、民营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的医师;
(2)在省外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1 年及以上,或在省外已完成 1 年及以上下基层服务的医师;
(3)已在省内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2 年及以上的医师;
(4)受组织选派已参加援藏、援疆、援青、援外半年及以上和参加柔性援藏、援疆等符合相关规定的医师;
(5)参加“省编市用(县用)”等省级专项工作半年以上的医师;
(6)地处乡镇的县级医院医师;
(7)民政、公安、残联等其他系统,且未定医院等级的医院医师。
(二)评审条件
市、县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任现职期间,至少须具备三项代表性成果;具体要求见浙卫发〔2024〕16 号文件附件1-6,有关代表性成果说明详见附件2。
(三)申报材料提交时间
非自主评聘单位的申报人员提交学历、工作量、进修学习、晋升前社会服务以及各类业绩材料,取得时间截止到2026年9月30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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