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创港核心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朗读
一、征收目的
因文创港核心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情形。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至宁波丰群食品有限公司(不含),西至规划定英路,南至甬江,北至大庆北路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除基督江北堂,下白沙路11号、24号部队房屋土地及往年已征收、拆迁或收储的房屋土地外)。具体门牌为:大庆北路39号(浙江省宁波海洋渔业公司(海峰)、浙江省宁波海洋渔业公司(远洋)、宁波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大庆北路209-7号(宁波海裕渔业有限公司);大庆北路209-8号(宁波海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大庆北路347号(浙江省盐业集团宁波市盐业有限公司);下白沙路1号(宁波市粮食局白沙粮库);下白沙路13号(宁波市江北粮油公司);下白沙路24号(宁波市航运代理公司);下白沙路55号对面(宁波市江北欣鸿仓储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白沙路55号对面(浙江省木材公司宁波分公司);下白沙路55号全部(叶文禹);下白沙路101号(宁波特产棉花有限公司);下白沙路101号(宁波市甬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白沙路108号(王宝兴);下白沙路110号(舟山市商业(集团)总公司宁波办事处);下白沙路(压赛村经济合作社);下白沙路13号(宁波市江北区房产管理处)。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非住宅总户数44户。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7.7万平方米,其中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约1.3万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为二、三级。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根据2018年12月13日市政府令第24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9年8月19日市政府令第24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决定》修正)、《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8〕52号)等相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已改变用途,并按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房屋,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三)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甬政办发〔2014〕13号)进行补偿。
六、非住宅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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