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杭州湾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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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波市政府令第227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情况,我局会同财政局起草了《宁波杭州湾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20年12月10日前反馈至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公共资源交易科。联系方式如下:
传真:0574- 89388876
电子信箱:942842132@qq.com
地址: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296号,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
邮编:315336
宁波杭州湾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3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波市政府令第227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杭州湾新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涵盖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力工程、信息产业工程及其他设施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及其他项目交易活动。
第三条 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是新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综合机构,负责制定并执行工程招投标政策制度、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开标评标现场全过程监管、合同备案审查、协调处理交易活动的投诉和交易纠纷、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等各项工作;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新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理机构,负责招标信息发布、抽取评标专家、维护开标评标现场秩序、数据统计等各项工作。
新区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等其他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相关工作。
新区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有关新区投资的建设项目招标应成立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审查项目招标文件主要条款以及讨论审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并将审议结果以会议纪要形式予以确定。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新区发改、财政、审计、交管办、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
(二)使用国有资金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建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国有公司项目实行招投标的,上级公司应参加招标领导小组,监督参与招投标工作;
(三)使用乡镇(街道)、各行政村资金的建设项目,由乡镇(街道)负责组建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其中应进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的项目,按照本条第(一)款内容执行。
第五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及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采购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公开招标、竞价、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中之一的方式进行采购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且在400万元以下;
(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且在200万元以下;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且在100万元以下;
(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鼓励采购人采用新区建立的“小额项目竞价系统”或者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为主,确保采购活动公开透明;采购人采用上述两个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交新区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并将采购结果向新区交管办备案(电力、燃气类等项目除外),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
第七条 对于施工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且在60万元以下的采购,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且在60万元以下的采购,采购人应建立健全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各类招标必须进入相应的交易平台进行招标,并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由新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招标必须进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接受新区交管办监督管理;
(二)由乡镇(街道)、各行政村负责实施的项目,招标应当进入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接受乡镇(街道)的监督管理,并接受新区交管办的指导和监督,其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应进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接受新区交管办监督管理;
(三)其它招标人(采购人)的项目招标(采购),按照属地进行管理。
(四)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的各类评标办法应当与新区交易平台保持一致。
(五)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为市、县(区)平台的延伸,其交易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招标项目在进入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前,招标人应当依法办理立项审批、交易方式的确定等事项。
对于因前期工作原因或是政策因素,在招标之前无法办妥相关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但确需开展招投标工作的,由招标人提交情况说明,交易主管部门、交易服务机构可以容许部分缺项进行受理,实施预招标,先进入招投标程序,待相关手续资料补齐或由相关审批部门出具意见后,发放中标通知书。若因客观实际情况,仍无法办妥相关手续,但工程建设需要发放中标通知书的,应由招标人报管委会项目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招标投标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努力改善软硬件环境条件,积极推进交易流程、公共服务、行政监督电子化和规范化,以及招标投标信息资源互联共享。规范招标投标程序,提高效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营机构应当确保平台安全性、保密性和可靠性,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监督管理要求。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是依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推行招标文件的预公示制度,根据招标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等项目特点,采取网上公示的方式,为潜在投标人提供充分的时间进行投标决策的研判。网上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三日。
鼓励招标人发布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拟招标项目信息,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属于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形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包括拟招标项目概况、标段划分、预计招标时间等在内招标计划,于首次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至少十日前在规定的媒介公布;招标计划应当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以及相关法律、规规定可以邀请招标或者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应当经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审议,报管委会项目分管领导审批,提交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
第十四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至条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并且未使用新区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可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以及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招标人决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交管办及交易中心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十六条 对于有必要向潜在投标人征集建议明确具体技术、经济需求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建议确定招标项目具体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可以与提交建议的投标人进行讨论。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包括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能力。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需求清单、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定标方法、重大偏差和应当否决的情形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项目的技术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有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采用。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生态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中采用的评标办法应当按照宁波市现行的相关文件执行,新区有补充规定的,按照补充规定执行。
招标项目没有评标办法可依的,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制定合理可行的评标办法,不得以不合理的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
建设工程有特殊要求、现有评标办法不适用或需参考其他评标办法的,须经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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