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杭州湾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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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情况,我局会同财政局起草了《宁波杭州湾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20年12月10日前反馈至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公共资源交易科。联系方式如下:
传真:0574- 89388876
电子信箱:942842132@qq.com
地址: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296号,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
邮编:315336
宁波杭州湾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3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杭州湾新区范围内采购当事人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宁波杭州湾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有能力和良好信誉承担政府采购的业务代理工作。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同时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同时适用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等。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共同监管,依法对方案审批、采购运行、监督管理、合同履行等采购全过程,实施协同配合、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
(一)新区财政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审核计划审批表,并负责监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3.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管理;
4.会同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报管委会批准;
5.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资金拨付使用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
(二)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核准采购方式,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
3.监督管理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
4.受理关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
5.会同新区财政局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报管委会批准;
6.会同财政局开展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工作;
7.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
(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组织实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业务活动;
2.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3.使用政府采购专家库;
4.建立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
5.负责政府采购统计、采购分析;
6.制定政府采购内部操作流程和工作标准;
7.组织召开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第八条 全面推行 “政采云”全流程电子化平台,原则上所有进场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应通过“政采云”平台线上操作。
第二章 政府采购范围、类型和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范围:
(一)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
(二)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
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会同新区财政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新区实际情况拟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政府采购类型: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相应的方式进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分散采购;
(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分散采购;
(三)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分散采购,但规格、标准统一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项目,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相应的方式进行采购;
(四)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其中货物项目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相应的方式进行采购。
实行分散采购的采购项目应按规定进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电子卖场采购方式包括: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行业馆、主题馆、网上服务市场等。
第十二条 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价格总额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且添购资金总量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七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八条 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方式的确定和改变:
(一)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二)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经新区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应报管委会采购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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