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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相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切实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转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及〈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示范文本) 〉的通知》(甬建发〔2010267),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建立

  (一)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二)资金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预售证》记载的项目名称组成,其中企业名称须与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名称须与资金账户的名称一致。

  二、监管资金的收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预售商品房时,应由购房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资金账户,并注明用途。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的证明。

  三、监管资金的拨付

  (一)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不低于130%的预售资金按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方式监管。按监管协议监管的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可以用于监管项目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同步归还本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及其他费用。

  (二)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前提下,资金账户归集余额高于监管额度的资金不列入监管范围。

  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实行封闭式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根据下列不同申请款项提供相应材料:

  1.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及造价证明;

  2.申请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及监理单位证明;

  3.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缴费证明;

  4.申请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单据;

  5.申请偿还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由抵押权人提供他项权证明、借款及抵押合同;

  6.其他需要拨款的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银行不予办理用款手续:

  1.收款单位、用途、金额等内容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不符的;

  2.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

  3.其他不符合拨付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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