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街道、园区,各博士后工作站设站单位:
根据《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4〕153号)《海曙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修订)》(甬人社发〔2018〕82号)文件精神,现就2019年度博士后工作站有关区级资助经费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博士后工作站科研和培养资助经费申请
(一)申请条件
1.经国家或省批准设立的海曙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
2.博士后科研项目已按要求完成开题考核/评审、中期考核/评审或结题考核/评审(截止到2019年7月10日);
3.原已享受过区级相应政策的除外。
(二)申请材料(请按序号将材料排序提供)
1.海曙区博士后工作站科研和培养资助经费申请表;
2.博士后科研项目开题、中期、出站评审(审核)表,须含评审意见、专家小组签名并盖单位公章;
3.博士后工作站科研和培养资助经费使用计划书;
4.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下材料为通过结题考核/评审的项目提供)
5.博士后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和培养成效考核评估材料
(1)博士后在站期间项目相关论文投递(发表)、专利申请(授权)、标准制定(发布)等证明;
(2)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博新资助、择优资助、优秀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等各项资助证明;获得优秀博士后、各级人才工程的证明;
(3)博士后项目已经产业化的证明或预计产业化的情况说明;
(4)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对企业技术进步作出贡献的相关证明;
(5)参加或主持各类学术研讨活动的证明;
(6)博士后证书;出站后留海曙工作的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人事档案关系在海曙证明。
二、博士后出站留海曙安家补助
(一)申请条件
1.进站前人事档案关系在宁波大市范围以外;
2.在宁波市博士后设站单位做博士后研究;
3.出站后留海曙用人单位工作(截止到2019年7月10日),并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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