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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海曙区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街道,各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各培训机构:

  为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区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完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体系,根据《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4〕13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22号)宁波市《关于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5〕80号)《宁波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指导手册(试行)》(甬职鉴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开展2017年海曙区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单位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一)企业评价

  根据海曙区企业技能人才实际需要,以单个企业为主体,开展面向本企业职工的技能评价工作。

  该评价方式适用于重视技能人才培养的企业,企业能够建立包括员工培训、考核评价、个人成长和薪酬待遇等内容的完整的人力资源配套管理体系。

  (二)行业评价

  根据海曙区行业技能人才实际需要,以行业协会(学会)或产业聚集区为评价主体,面向本行业(产业)内会员单位职工开展行业主体工种的技能评价工作。

  该评价方式以行业(产业)内中小型企业为主,行业协会(学会)或产业聚集区管理单位重视职工培训工作,组织机构健全,对会员单位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服务意识。


  二、申报资格条件

  (一)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管理规范,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有切实可行的奖惩措施;

  2.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能够为评价工作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3.设有负责职工培训和考核的部门,有相应的工作人员;

  4.能提供与评价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与设施设备等。

  (二)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行业协会(学会)需经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我区登记且在本区域范围内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

  2.能提供与评价工种相适应的培训考核场地和设施设备等;

  3.有职业培训工作经验,具备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所需的专家队伍。

  (三)参加企业自主评价的人员原则上应为本企业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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