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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曙区2014年度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街道总工会、街道商会、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进一步推动我区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建设,现将《海曙区2014年度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区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调查小组将于今年1月下旬赴各街道开展调查,请各街道按照文件要求,积极配合调查小组做好相关工作。本次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调查结果继续纳入各街道就业与社会保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附件:海曙区2014年度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调查实施方案

 

  海曙区人社局     海曙区总工会     海曙区工商联

  二○一五年一月四日

  附件:

  海曙区2014年度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调查实施方案

 

  一、调查目的

  对各街道2014年度劳动关系和谐程度进行指数化测评并排名,测评结果由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工商联在本系统内通报发布。

  二、调查范围、调查时间

  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在社保信息系统中随机抽查每街道20家企业。

  2015年1月底前完成。

  三、调查对象

  根据《关于开展海曙区域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和发布工作的通知》(海人社〔2012〕41号)文件精神,调查对象为街道、相关企业和劳动者,其中劳动者包括被调查企业职工。

  四、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为《海曙区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试行)》中的第三层次指标,产生相关调查表及问卷,从而获得各街道劳动关系和谐指数测评所需数据。

  五、调查方法

  

政府部门

企业

劳动者

调查形式

调查表

调查表

调查问卷

调查途径

各街道填报

相关企业填报

被调查职工填写

调查规模

各街道一份

各街道20家企业,每家企业1份

各街道2家企业
每家企业10名劳动者

抽样方法

根据社保参保在海曙区的街道辖区企业目录随机抽取

根据职工名册随机抽取或直接在工作现场抽取

样本要求

社保参保在海曙区的街道辖区企业

在该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职工,并以一线职工为主

数据汇总

各街道交调查组

各街道交调查组

现场采集数据

  六、调查组组成

  海曙区2014年度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调查工作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区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并抽调各街道一名工作人员参与。

  七、调查要求

  各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协调、联系、安排被调查企业的总体工作,同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调查工作联络员。各街道联络员协调政府调查问卷的填写和相关材料的上报,负责填写企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抽样调查评价表,协助调查小组的调查工作,参加调查小组对他街道的调查工作,负责他街道上报的材料审核和分数统计,及调查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各街道总工会负责企业的集体合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开展“双爱”活动、和谐企业创建、企业工会覆盖、职工培训、民主管理、企业文化等有关调查项目的联系协调、数字填报和证明材料上报等工作。

  八、调查计划

  

第一阶段
(2015年1月8日前)

1.各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上报和谐劳动关系调查工作联络员名单(如有人员调整);
2. 各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提供每街道20家企业名单。

第二阶段
(2015年1月16日前)

1.各街道上报政府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和书面材料;
2. 各街道上报被调查企业统计数据和相关材料;

第三阶段
(2015年1月23日前)

1.区调查组赴街道采集劳动者满意度统计数据。

第四阶段
(2015年第一季度)

1. 区调查组对采集调查数据汇总测算;
2. 区调查组制作测评结果报告,上报领导小组。

  九、调查项目及分值说明

  2014年度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调查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情况调查表、企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抽样调查评价表见附一、附二。

  其中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情况调查表中,修正值加分标准如下:按要求一次性完整提交调查表和所有文件材料的加1分;被评为各类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的加分标准<具体分综合和单项>,评上综合先进的:国家级的加3分,评上省、部级先进的加2分,评上市级先进的加1分,评上区级先进的加0.5分;评上单项先进的国家级1分,省部级0.5分,市级0.2分,区级0.1分,同类的取最高分值。

  附一:

  海曙区劳动关系和谐指数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情况调查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完成情况

百分比例%

一、劳动就业

城镇登记失业率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基层工作平台建设

二、劳动用工

劳动合同签订率

集体合同签订率

工资集体协议签订率

违法使用童工情况

三、社会保险

新增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新增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新增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新增生育保险参保人数

四、工资增长及
支付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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