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推动科技与资本、创业与创新的有机融合,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6〕15号)和《海曙区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海科〔2016〕7号)文件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度区级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海曙区内各类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及运营主体。
二、基本条件
1、申报区级示范众创空间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海曙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二)发展方向明确,符合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要求,并能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贡献。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占6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场所应为自有或者租期在3年以上的办公场地。其中可供创客、创业团队使用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80%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入孵对象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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