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知识产权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海政〔2015〕18号)和《海曙区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海科〔2015〕16号)的要求,现将2016年度海曙区技术转移机构认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技术转移机构的经营理念和发展要求,在本辖区从事技术转移业务1年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三)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在3人以上;人员结构设置合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四)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在区域内有良好的信誉,最近一年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自身无责任,有诉讼但未败诉。
(六)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实现技术转移5项以上,年完成技术交易合同总金额200万元以上。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海曙政策 > 海曙区科技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haishuqukejiju/20181010/50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