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相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甬科高[2015]88号)和《海曙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海科〔2016〕15号)精神和要求,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决定开展2016年度海曙区科技创新券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客(或创客团队),经宁波市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以及设立区级以上研发机构的科技型企业。其中创客(或创客团队)的科技创新券申领、预约、支付及兑现等事务,须委托其入驻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代理。
2、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检索查新、技术开发等科技服务,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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