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推动科技与资本、创业与创新的有机融合,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6〕15号)和《海曙区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海科〔2016〕7号)文件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度首批众创空间备案和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或申报的对象要求
海曙区内各类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的运营主体。
二、基本条件
1、申请备案的区级众创空间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海曙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二)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要求,并能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贡献。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占6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场所应为自有或者租期在3年以上的办公场地。其中可供创客、创业团队使用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80%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入孵对象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众创空间应能为创客或创客团队提供基本的办公工位、免费高速互联网接入服务,配备有供创客使用的各类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相关设施。建有较为成熟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拥有由技术专家、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管理专家、咨询专家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能够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服务。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注册、税务、财务、政策、咨询等基本的公共服务;
(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的创客或创业团队不少于15人(个),且活跃创客或创业团队不低于50%;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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