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积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大力推进众创空间建设,规范辖区众创空间的发展运营,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6〕15号)相关要求,经研究,现将《海曙区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科学技术局
2016年5月16日
海曙区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积极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努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海曙区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6〕1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海曙区范围内,由政府机构、企业、创业孵化机构、高校院所、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设立,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入驻创客、创业团队和创客企业提供良好的工作、网络、社交和资源共享的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或载体。
本办法所称创客服务中心是指在海曙区范围内,向创客、创业团队、创客企业提供专业化、特色化、个性化服务,加快将科技成果、文化创意实施转化并创办企业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以及具备“投资+孵化”功能的新型孵化载体。
第三条 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应围绕海曙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域,以创客团队为服务对象,为入孵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活动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专业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 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区级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凡在正式建立后,自愿向海曙区科技局提出备案申请并通过备案审查的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均可申报区级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
第五条 众创空间应填写《海曙区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备案申请表》,申请备案的区级众创空间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海曙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二)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要求,并能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贡献。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占6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场所应为自有或者租期在3年以上的办公场地。其中可供创客、创业团队使用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80%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入孵对象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众创空间应能为创客或创客团队提供基本的办公工位、免费高速互联网接入服务,配备有供创客使用的各类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相关设施。建有较为成熟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拥有由技术专家、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管理专家、咨询专家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能够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服务。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注册、税务、财务、政策、咨询等基本的公共服务;
(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的创客或创业团队不少于15人(个),且活跃创客或创业团队不低于50%;
(六)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对象的评审认定办法、毕业与退出机制、日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办法、信息登记与管理制度等;
(七)每年举办4次以上的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项目路演、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及交流活动;
区级示范众创空间除了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拥有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且三年内孵化企业毕业率占比达到20%以上;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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