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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减免中小企业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和《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积极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九条意见》(海党〔2020〕3号)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各单位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是本次中小企业(非公类,含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下同)租金减免工作相关政策落实的实施主体及责任主体。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明确分管领导、任务分工和负责部门,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二、中小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确认。

三、对直接承租各单位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直接承租方),由各单位免除其2020年2月至3月两个月租金。如直接承租方涉及转租的,且最终实际经营承租人为中小企业的,各单位应督促直接承租方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的实际经营承租人。减免租金可在预收租金中抵扣,也可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减免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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