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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北区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区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江北区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北区财政局
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

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江北区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护国家和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产权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依法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对列入进场交易范围的国有产权,统一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通过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征集意向竞租(买)人,并借助国资中介服务机构,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中介服务。
  第五条  经公开征集两个或两个以上竞租(买)人的,原则上应按照竞价或拍卖办法进行;只有一个竞租(买)人的,由该意向竞租(买)人按照底价承租或受让;无意向竞租(买)人的,由产权出让方重新报审批机关确定交易底价再次竞价或拍卖,但每次下浮幅度应控制在上一次交易底价的10%以内,下浮不超过两次;仍无法成交需要重新确定交易底价的,产权出让方应重新报审批机关明确。
  拍卖是指以公开举牌报价的形式,将交易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一种买卖方式。竞价是指以一次性报价或多次报价的方法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的一种买卖方式。

第二章 进场范围
第六条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范围: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出租、出售(经区财政局审批同意,且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下的零星出租除外);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三)股权转让(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的除外);
   (四)机动车辆出售;
   (五)按账面原值或评估价值(按孰高认定)单项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通用大型机器、设备出售;
   (六)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
   (七)需要进场交易的其它国有资产。
   上述范围由审批机关按规定进行调整并明确,虽列入上述范围,但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之间的协议转让等形式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进场交易。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对我区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区公管办负责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业务运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第九条  区交易中心是我区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服务机构,履行办理进场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服务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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