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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北区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的组织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北区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江北区财政局
2016年9月27日

 

江北区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的组织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及现场组织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北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采购组织机构”)组织开展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的开标(含接收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和单一来源响应文件,以下统称“采购响应文件”,下同)、评审(含评标、谈判、磋商、询价,下同)等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的组织管理适用本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组织机构是政府采购开标、评审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采购组织机构应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本机构的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制度,落实各采购项目经办人及现场监督员(除项目经办人之外的人员),明确责任,依法实施开标、评审等政府采购现场活动。

第二章 现场组织管理

  第五条 采购组织机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评审活动前,应按规定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订开标、评审工作的组织方案,落实工作场地、设施,检查录音录像采集设备运行情况。采用电子评审方式的,验证电子评审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二)通知或邀请相关单位和人员出席开标、评审活动(按规定由相关监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随机抽取、通知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除外)。
  (三)准备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如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确认书(计划)及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专家抽取有关凭证、项目书面说明、采购文件、补充文件及质疑答复情况、现场工作所需的相关登记表单、评审工作底稿等。
  (四)其他应准备的事项。
  第六条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开标,开标原则上应采取先拆封商务和技术文件、后拆封报价文件的顺序进行。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启开标场地的录音录像采集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核验出席开标活动现场的各授权供应商代表及相关单位人员身份,并组织其分别登记、签到,无关人员可拒绝其进入现场。
  (三)对现场接受采购响应文件的,由现场工作人员接收采购响应文件并登记,请供应商代表对采购响应文件的递交记录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四)主持人宣布开标,介绍开标现场的人员情况,宣读递交采购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开标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组织供应商签署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五)对供应商保证金(含投标、谈判、磋商、报价保证金,下同)缴纳情况进行查验、核实,提请供应商代表或公证人员查验采购响应文件密封情况。
  (六)按供应商提交采购响应文件的先后顺序当众拆封、清点采购响应文件(包括正本、副本)数量,将其中密封的报价文件(含开标<报价>一览表、报价明细表等,下同)现场集中封存保管等候拆封,将拆封后的商务和技术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护送至指定的评审地点,同时告知供应商代表拆封报价文件的预计时间。对不符合装订要求的采购响应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退还供应商代表。采购组织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明确提示供应商,提交的采购响应文件应当将其中的报价文件再单独密封,否则如开标时发生报价泄露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七)商务和技术评审结束后,主持人宣告商务和技术评审无效供应商名称及理由,供应商代表可收回未拆封的报价文件并签字确认;公布经商务和技术评审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名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同时公布其商务和技术得分情况。
  (八)拆封供应商报价文件,宣读开标(报价)一览表有关内容,同时当场制作并打印开标记录表,由供应商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现场监督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无异议)。唱标结束后,现场工作人员将报价文件及开标记录表护送至指定评审地点,由评审小组对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核实。
  (九)评审结束后,主持人公布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及采购人最终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名单的时间和公告方式等。
  因特殊原因确需将商务和技术文件与报价文件同时拆封的,在完成各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拆封、清点工作,宣读开标(报价)一览表有关内容后,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记录、确认和已拆封报价文件的封存工作,之后按本条第(六)至第(九)项的顺序完成送审、监督和告知等工作。
  第七条 采购组织机构要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程序组织评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一般应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
  (一)开启评审场地的录音录像采集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核验出席评审活动现场的评审小组各成员和相关监督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分别登记、签到,按规定统一收缴、保存其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一律拒绝其进入评审现场。
  (三)介绍评审现场的人员情况,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评审人员应当回避情形;组织推选评审小组组长。
  (四)通报报名参加本项目采购的供应商名单及资格预审情况(如有),宣读最终提交采购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组织评审小组各位成员签订《政府采购评审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五)根据需要简要介绍采购文件(含补充文件)制定及质疑答复情况、按书面陈述项目基本情况及评审工作需注意事项等,让评审专家尽快知悉和了解所评审项目的采购需求、评审依据、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提醒评审小组对客观评审项目应统一评审依据和评审标准,对主观评审项目应确定大致的评审要求和评审尺度;将按规定可由采购组织机构编制发售的非招标采购文件提请评审小组予以确认;对评审人员提出的有关采购文件、采购响应文件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解释或讨论。
  (六)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评审人员独立评审。评审小组对拟认定为采购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资格不符合的,应组织相关供应商代表进行陈述、澄清或申辩;采购组织机构可协助评审小组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评审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人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评审人员的评审、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
  (七)做好评审现场相关记录,协助评审小组组长做好评审报告起草、有关内容电脑文字录入等工作,并要求评审小组各成员签字确认。
  (八)评审结束后,采购组织机构应对评审小组各成员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评价;同时按规定向评审专家发放评审费,并交还评审人员及其他现场相关人员的通讯工具。
  第八条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开标、评审过程与结果。
  (一)对项目主观评分不得协商评分,不得明示、暗示或发表有倾向性、引导性言论影响评审人员独立评审。
  (二)除采购文件中无效条款规定情形外,采购组织机构不得以供应商代表不参加开标活动等为由认定其响应无效。
  (三)供应商代表、采购活动现场监督员就开标、评审现场组织管理工作提出异议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区别情况处理:如异议事项属实且可以补正的,应对异议事项及时采取补正措施后继续进行采购活动;如异议事项属实已不能改正,但情节轻微未实质损害相关供应商合法权益且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应当场说明情况后继续进行采购活动;如异议事项属实已不能改正,且对相关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并提交评审小组审议确定;若异议事项不属实的,应当场给予解释说明后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的异议、中止情况及相关的解释、说明、答复情况应作书面记录并随其他项目资料一并存档。
  (四)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现场的工作人员需要出入评审现场或对外联系工作的,均应事先向现场监督员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非经通知、邀请并签到,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评审现场。
  (五)政府采购活动现场发生突发情况影响开标、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当依法迅速作出应对处理,尽量保障政府采购活动顺利进行。
  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出现录音录像采集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立即封存评审资料、中止评审活动,直至设备(或替代设备)运转正常或转移至符合条件的场所后继续进行评审工作。
  (六)评审专家因回避、临时缺席或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评审工作的,应按规定更换评审专家,被更换的评审人员之前所作出的评审意见不再予以采纳,由更换后的评审人员重新进行评审。无法及时更换专家的,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评审资料,并告知供应商择期重新评审的时间和地点。
  封存可采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双锁关闭并加贴封条的方法。
  (七)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的录音录像资料应作为政府采购档案资料归档留存。如采用单独归档方式未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归档的,应制定检索目录备查。
  第九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现场录音录像采集设备的使用、维护工作,确保录音录像采集设备正常运行。政府采购活动现场出现录音录像采集设备运转故障的,应及时向采购组织机构现场监督员说明情况,采购组织机构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置。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做好录影录像的保存工作,通常储存时间不低于1个月,如采购活动受到质疑、投诉或出现其他异常情况,录音录像资料应及时刻盘保存。监管部门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刻盘保存的项目,也应刻盘留存。

第三章 评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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