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海曙区财政局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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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海曙区非国有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家文物局等七部委《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关于贯彻<博物馆条例>的实施意见》(文物博发〔2015〕5号)、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做好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等备案工作的通知》(浙文物发〔2015〕398号)以及《海曙区区管文物和历史建筑适度利用统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馆址在海曙区行政区域内,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并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各类艺术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等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 按照积极鼓励、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根据非国有博物馆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特点,逐步完善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第四条 鼓励发展非国有博物馆,既是政府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多样化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企业发展文化经济的重要载体,更是推进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文化建设的重要形式。
海曙作为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核心区,文化遗产丰富、底蕴深厚。要积极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利用辖区现有文物和历史建筑依法设立各类非国有博物馆。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把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文化发展规划、国民教育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有机结合起来,通过进一步加大扶持和服务力度,充分发挥非国有博物馆在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生活需求,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地域文化,提升我区文化软实力和城市文化影响力中的作用。
第五条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民政、住建、城管、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非国有博物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扶持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成立由专家、相关行政部门组成的海曙区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扶持评审小组,对非国有博物馆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作为扶持或终止补助办馆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已批准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能对公众正常开放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得相应扶持。
(一)积极参与海曙区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和展示工作的。
(二)能体现地方特点,代表海曙区某一特定历史发展时期的。
(三)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社会反响较好的。
(四)展览形式与内容和谐统一,具有较高学术和文化价值的。
(五)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授予“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或“未成年人教育基地”称号的。
(六)在全国和省、市博物馆陈列展览评选活动中获得重要奖项的。
第三章扶持措施
第八条 非国有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法设立非国有博物馆或者向非国有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区政府设立海曙区非国有博物馆发展专项资金。为依法在我区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在新建、装修、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以项目补贴或者政府采购的形式予以经费补助。
(一)新建补助
在已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非国有博物馆,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具体为:经过审计机构审计,投资额度(不包括藏品、展品、布展经费)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一次性按不超过实际投资的10%给予补助;对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分两次到位,建成并开放展览后补50%,展览满一年后再补50%,单体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补助方式可以一事一议。
(二)改建补助
对利用现有建筑(包括文物和历史建筑),通过修缮、装修、改建等方式依法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具体为:经过审计机构审计,修缮、装修、改建等投资额度(不包括藏品、展品、布展经费)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一次性按不超过实际投资的10%给予补助;对投资额度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的8%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分两次到位,建成并开放展览后补50%,展览满一年后再补50%,单体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区重点引进的博物馆,补助方式可以一馆一议。
(三)陈列展览补助
对依法设立、每年开放日在300天以上,并实行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按参观人数、展厅面积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参观人数、展厅面积由区文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为准。
对免费参观的非国有博物馆,需按规定登记参观人数,对参观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按展厅室内面积分别予以补助:年参观人数1—2万人之间的按每平方米每年不超过50元的标准补助;年参观人数超过2万人的按每平方米每年不超过80元的标准补助。
(四)临时专题性展览补助
非国有博物馆举办的临时专题性展览(指事先向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展出时间在7天以上,不包括由企事业单位或协会已经全额出资举办的各类展览),结合展品等级档次,按展览次数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大型临时展览要求展品150件以上,中小型展览要求展品60件以上):大型展览每次补助不超过2万元,中小型展览每次补助不超过1万元。
(五)对外策展、展览交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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