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4日
关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文化软实力领跑全市”的要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相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府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引导、扶持、推动、调控和服务作用,加快我区文化产业发展,根据《海曙区文化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关于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2013〕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区政府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产业发展项目补助、贴息和奖励,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拉动投资”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条 鼓励各街道根据实际,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出台相应政策,加大文化企业招商引资力度,扶持辖区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海曙区内的各类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以及在海曙区工商、国税、地税部门登记注册的、符合区重点扶持的九大类民营文化企业。
第四条 开展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文化产业示范企业评选命名工作。评选命名实行申报制。申报工作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认定的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文化产业示范企业总数不超过5家。对每次评定的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每家10万元的补助,区级文化产业示范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补助。
申报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为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
(二)具有专门服务管理机构的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
(三)园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出租率达到60%以上;
(四)入园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文化企业不少于企业总数的70%。
申报区级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海曙区行政辖区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经营年限在3年以上,从事文化及相关产业的文化企业;
(二)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绩显著,在同行业中具有典型示范、创新带动作用;
(三)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产权明晰,管理规范,依法经营,主营业务属于区重点扶持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企业总收入的70%。
第五条 鼓励文化产业园(集聚区)和文化企业积极申报评选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文化产业示范企业。获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六条 加大文化产业类项目包装、宣传和推荐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改造或兴建,经批准设立并通过认定后,根据项目规模一次性给予项目前期启动补助,最多不超过实际产生费用的20%,补助实际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积极支持各类民间资本改造利用现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和历史建筑发展文化产业,经评定,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临时改变用地性质。
第七条 经评选命名的国家、省、市、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自命名之年起3年内,园区房屋出租收入形成的税收(指主体税种)对区财力贡献部分的25%作为奖励返回给园区投资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本细则扶持范围内的文化企业,年对区贡献首次达到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主要经营者5万元奖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主要经营者10万元奖励;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主要经营者15万元奖励;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主要经营者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本细则扶持范围内的新落户我区的文化企业,自企业首次获得营业收入起2年内按其对区财力贡献通过项目补助形式给予一定的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条 本细则扶持范围内的新落户我区的文化企业,购买或者租用经营用房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以上的(签约租期达到3年及以上),前3年物业管理费按50%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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