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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丁家地块(B 片区)项目 房屋征收的决定

朗读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丁家地块(B 片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奉化江,南至雅源北路,西至南塘河,北至杭甬高速。具体门牌地址:大河头路 29 号、大河头路 57 号、大河头路 9 号、大河头路 61 号、61-1 号、61-2 号、63 号、63-1号、63-2 号、67 号、67-1 号 1 幢、大河头路 69 号、大河头路65 号(2 幢、3 幢、4 幢)、大河头路 69 号(7 幢、8 幢、9 幢、10 幢)、大河头路 75 弄 10 号、大河头路 75 弄 18 号、大河头路75 弄 14 号、大河头路 75 弄 12 号、大河头路 83 号、大河头路88 号、大河头路 99 号、鄞奉路 183 号、鄞奉路 183 号旁、段塘丁家街 56 号(15 幢、16 幢、17 幢)、丁家街 72 号、大河头路26 号、大河头路 26 号(1-2)(1-3)(2-2)(2-3)、丁家街 86号、丁家街 48 号 56 号(3 幢、6 幢、7 幢、8 幢、9 幢、10 幢、11 幢、12 幢、13 幢、14 幢、19 幢、20 幢、21 幢、22 幢、23幢、24 幢、25 幢、26 幢)、大河头路 128 号、大河头路 150 号(1 幢、2 幢)、丁家街 86 号(1 幢、2 幢)、大河头路 58 号、大河头路 27 号(新门牌 92 号)、丁家街 56 号(上述门牌地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上门牌均包括支号,个别门牌如有遗漏,以用地范围示意图中的用地红线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00000 平方米(不含未经登记建筑),征收总户数 48 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海曙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海曙区房屋征收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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