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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构建城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朗读

海曙区民政局起草了《关于加快构建城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19年6月26日至7月4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致电0574—55680725。

海曙区民政局

2019年6月26日

 

关于加快构建城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构建城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市总体部署,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覆盖、普惠共享”的原则,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信息为辅助、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二)发展目标

——养老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城乡全覆盖。优化机构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推进医养结合、康养结合、体医融合等多种类型养老机构建设。

——养老服务保障更加完善。建立健全涵盖长期护理保险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优先保障特殊和困难老年群体的基本养老需求,政府承担支出责任的养老服务从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

——养老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养老服务硬件设施条件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政策法规更加健全,养老服务监管机制更加有力,养老服务队伍和组织更加专业化,养老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养老服务手段更加先进。全面构建全域化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区、镇乡(街道)、社区(村)三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促进养老服务业与金融、健康、教育等产业的互动,盘活社会养老服务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养老服务机制

1.强化养老服务人才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护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员资格培训,提升养老护理专业技能,到2022年,实现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岗前培训率达100%,持证率达100%。配强配足养老服务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养老机构按自理区老人不低于1:7,护理区老人不低于1:5配备,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少于3名,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至少1名配备,居家中心(站)所需专职人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公益性岗位或向社会招聘等途径解决。

2.强化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制定老年人生活能力及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等级、养老服务质量、老年人照护等级、养老服务承接主体绩效等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照护等级和养老服务机构资金补助额,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资源公平配给。

3.强化养老服务风险管控机制。推进老年人意外风险管控机制建立,到2020年,基本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全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率达到100%;持续开展政策性综合保险项目,全面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机制,到2020年,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参保率达到100%。

4.强化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机制。推动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发展,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改善服务体验。探索建立老年人补贴、服务等远程申报审核机制。加快建设区级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与户籍、医疗、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到2020年,所有镇乡(街道)和村(社区)全面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库。

(二)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1.改造提升镇乡(街道)级养老机构。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镇乡(街道)级养老机构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从2019年起,各镇乡(街道)要对本区域内养老机构实施新建、迁建或改造,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镇乡(街道)级养老机构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单元。要充分利用地域优势,实现养老功能的拓展和转型,鼓励、引导相邻镇乡(街道)合建区域性中心老年乐园,通过资源整合,提升养老机构床位使用率。

2.规范推进民办和村级养老机构运营。各镇乡(街道)要发挥好牵头与协调作用,根据辖区内各村经济实力、班子建设情况和村庄区域布局,支持村级组织以一村独建、多村合建或村企合建等形式建造政府扶得起、村里办的起、村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村级互助式养老机构。

3.鼓励引导“嵌入式”社区微机构发展。大力发展新型社区养老模式,整合闲置政府公房用于发展社区微机构,通过统筹布局与资源共享,打造居家、日托、机构三位一体“一站式”养老服务阵地,在满足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要求的前提下,创新养老服务功能,探索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的个性化服务,营造家庭式养老氛围。

4.大力推进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和闲置房屋,支持民间资本利用闲置的厂房、医院、学校、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等存量土地和用房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开办养老机构,由规划部门出具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规划意见,办理用地用房手续。允许民间资本通过合作的方式投入镇乡(街道)、村(社区)两级公办(集体)养老机构新建、迁建或改造。

5.健全完善医养融合模式。支持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拥有100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机构要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并配备相应医护资质人员,条件具备的养老机构设立与养老机构配套的独立医疗机构。鼓励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申请医保定点资格。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养融合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护理院,为长期卧床、患慢性病、生活不能自理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能力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

(三)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实力

1.实现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按照建成“城市十分钟、农村二十分钟”养老服务圈的总体目标,以资源整合、布局合理、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为原则,完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以镇乡(街道)为单位,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推进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不少于20平方米、已建成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到2020年,实现全区镇乡(街道)至少建有1个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一般均建成1个居家养老服务站的目标任务。

2.发挥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作用。发挥综合型居家养老服

务机构功能,重点设置助餐助浴、康复护理、日间托老、短期托养、老年教育等服务项目,与区域内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形成辐射联动,打造“枢纽式为老服务综合体”。拓展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服务功能,提供文化娱乐、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法律咨询等多元化服务。发挥村(社区)老年活动室、社区老年教学点等各类为老服务设施延伸补充作用,为老年人就近参加文化娱乐活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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