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街道、区级各有关部门、区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及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我局对2020年6月30日前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关于印发<海曙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海交运〔2018〕18号)、《关于印发<海曙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海交运〔2018〕19号)等两份行政规范性文件,因机构改革,职责调整,其内容已不适用,区交通运输局决定予以废止,现将废止文件公布如下(见附件)。凡公布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决定废止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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