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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关于印发受案立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管理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16〕70号)和市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受案立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公通字〔2017〕55号)精神,结合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受案立案工作应坚持如实受案、依法立案、归口办理和统一管理原则,严格受案立案环节流程管控,做到报案必接、有案必受、受案必核、立案必查和便民高效、公开透明,切实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受案立案工作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纠错等途径,对受案立案工作实施全流程、全方位管控。

  各执法办案单位是开展受案立案工作的执行主体,应当依照规定做好各项受案立案及监督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本局有关职能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法制大队:是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掌握受案立案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和巡查;

  (二)勤务指挥室:负责通过回访报警人、检查处警警情反馈

  等途径,发现纠正受案立案问题;

  (三)督察大队:负责受案立案的现场督察、群众投诉,以及调查处理受案立案信访事项;

  (四)纪委(监察室):负责查处受案立案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五条  各执法办案单位要充分利用各项信息化技术手段,依托浙江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执法办案系统),实现接报警、警情现场处置和受案立案工作全过程数字化、全要素网上记载、全流程网上运转以及全方位网上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分局在机关本部、白云办公大楼分别设立受案室,主要接受下列案件:

  (一)局直属业务部门管辖的案件;

  (二)外单位移送和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三)对受案立案有异议的群众投诉、申请。

  第七条  各派出所统一在接处警大厅设立接报案窗口,负责对110派警、群众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案件、分局受案室分派的案件,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依法侦办案件。

  第八条  法制大队对受案立案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分局机关本部受案室日常工作,指导白云办公大楼受案室日常工作;

  (二)定期对受案立案情况进行巡查,及时督促纠正发现的问题,巡查结果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执法办案积分制管理;

  (三)按照规定对有关案件进行法律审核;

  (四)办理不予立案复议复核案件;

  (五)协调解决管辖有争议的案件;

  (六)统一接收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法律文书和案件,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七)向纪检、督察部门移交在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八)对受案立案执法情况进行分析研判;

  (九)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九条  勤务指指挥室负责接警、派警,对警情分类,110接警平台系统实时自动将接警信息对接推送给执法办案系统;通过回访报警人、检查处警警情反馈等形式,及时发现110接处警警情的受案立案问题,并通报法制大队和督察大队。

  第十条  督察大队负责通过执法检查、网上督察等方式加强对接报警、受案立案工作的监督;运用督察手段及时查处群众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投诉;组织调查受案立案信访事项;定期通报工作中发现的接报案、受案立案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纪委(监察室)负责及时查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依纪依规启动问责程序;对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立案问题,及时通报法制、督察、纪检监察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一节 接报案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分局受案室和派出所接报案窗口均应按照“先受理后移交”的首问责任制要求,做好接报案工作,坚决防止出现推诿问题。

  第十三条  对110指令处置的涉案报警,以及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不论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均应当在处警结束、接报案后8小时内通过110接处警系统或者执法办案系统进行网上登记。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需要先行紧急处置的警情,应当在处置完毕后24小时内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和工作中发现的案件,接收或者办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报案人重复报案,或者报案与公安机关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案件属于同一事项的,接报单位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登记。

  第十六条  对涉案警情应当如实登记下列内容:

  (一)处警、接报案时间;

  (二)处警人员、接报人姓名、单位;

  (三)报案、控告、举报人,以及被控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情况;

  (四)案(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等基本情况;

  (五)警情现场处置中掌握的证人身份信息、各种证据、现场调解等情况;

  (六)其他应当予以登记的情况。

  警情处置过程中收集的录音、录像、照片等资料,应当在处警结束后及时上传至相关信息系统;收集的证据应当在登记后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  接报单位对涉案警情应当在进行必要的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为案件。

  除当场决定受案外,应当在登记后24小时内完成受案审查,做到日接日清。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第十八条  对涉案警情,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犯罪;

  (二)收集或提供的证据是否俱全、手续是否规范;

  (三)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四)其他按照规定需要审查的内容。

  发现应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未收集、提供的,应当及时补证;法律手续不全的立即予以补办。

  第十九条  法制大队接受报案后,初步判断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通知业务部门办理受案相关工作。

  对外单位移送的案件,由法制大队审查后,移交相关业务部门受案办理;需要补充证据或者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退回移送单位。

  第二十条  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对应当由外单位管辖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第二节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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