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执法的高压态势,强化警示作用,营造安全生产领域遵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现将近期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 宁波亿林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2022年03月29日,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宁波亿林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其票据贸易企业在店面内储存危险化学品油性油漆(高级汽车漆)198 桶(18KG/桶)计 3564KG。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之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5月23日,应急管理局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陆万元行政处罚的决定。
2. 宁波市大禾众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2022年02月24日,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水家村的宁波市大禾众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2人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没有如实记录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之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4月24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叁万元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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