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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


    

海宁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增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嘉政办发〔2016〕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积分目的

  为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激发流动人口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可控有序地分配公共资源,使更多流动人口得到有限的基本公共资源服务,提升其归属感和幸福感。积分管理通过设置计分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将其个人情况、诚信记录、实际贡献、社会融合度等方面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当地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适用对象

  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纳入积分管理。

  (一)持有本市发放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

  (二)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三)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工作;

  (四)在本市缴纳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流动人口申请积分当月应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且前十二个月内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但已缴满15年或已退休人员不受此限。

  市政府引进人才按市有关部门相关政策享受有关待遇,不参加积分管理。

  三、计分标准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突出遵纪守法、创业创新、社会贡献等价值导向,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基础分指标包括基本状况、个人素质、居住状况等情况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创业创新、投资纳税、表彰奖励、社会服务、赋分等情况指标。减分指标包括未主动签注、偷税欠税、个人信用、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指标。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危害国家安全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等情况指标。

  四、积分申请

  (一)申请方式。申请人应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全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服务平台(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和预约办理,并递交相应材料。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员等,可以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材料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不一致时,原则由居住证申领所在地办理,受理窗口也可以受理后推送到居住证申领所在地办理。

  (二)材料受理。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同步将相关材料录入管理服务平台;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各镇(街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录入管理服务平台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需要相关职能部门材料审核的进行平台推送。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推送的材料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积分审核并反馈。不能通过信息共享核查或需异地核查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再次审核。经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汇总统计相关职能部门的核分后,受理申请材料不再更改,并对外进行公示。

  积分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可以在20个工作日后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管理服务平台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积分受理窗口查询本人积分申请办理和初核分情况。

  (三)积分调整及复核。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及时网上提出申请或向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或上传证明材料,积分通过审核后进行动态调整。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后发现申请人存在新的加、减分或一票否决情形的,应及时在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动态调整。积分调整情况经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核定后,由积分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登录管理服务平台或到积分受理窗口申请核查,并提供相关依据材料。各镇(街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初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推送给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结果。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后,由受理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结果。申请人对核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积分受理窗口申请复核,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收到申请人复核请求后,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答复申请人。

  五、积分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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