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引导企业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等文件精神,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就我市实行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纳税人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明确如下:
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对象一律暂停执行省政府及原省地税局制定下发的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公益事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除外),统一执行本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一、亩产效益属于行业A类的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房产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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