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2日
海宁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市关于高水平建设“四好农村路”的相关要求,为加强我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乡村公路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乡村公路原则上是指各镇(街道)辖区内纳入省公路数据库的乡道公路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 乡村公路养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和公路绿化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畴。市交通运输局主管我市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计划安排、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乡村公路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发改、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水利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或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增挂镇公路管理站牌子。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我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坚持“四化”“八统一”:
(一)“四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养护规范化、设施标准化。
(二)“八统一”:
1.统一管理模式。各镇(街道)均应实行统一管养的模式,并制订相应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标准另行制订)。
2.统一站房设备。各镇(街道)均应:①设立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机构名称统一为“××镇(街道)公路管理站”;②设立直径60厘米的公路路徽;③站房面墙颜色统一为黄色,上书红色标语“养好公路,保障畅通”;④站房使用功能不少于7项,即有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值班室、工具间、车库、卫生间;⑤公路站用地不小于900平方,由镇(街道)负责解决,也可根据当地情况,选择符合管养条件的旧房进行改造;⑥公路管理站统一配置基本设备,具体是养护作业车不少于1辆,治虫泵不少于1台,3千瓦发电机不少于1台,打枝伐木电锯不少于1把,清缝机不少于1台,电镐不少于1台,有沥青路面的增加平板夯不少于1台。
3.统一人员配备。确定基本人员,明确公路管理站站长1名,管理人员(兼路政员)不少于2名,由挂靠部门人员兼任。其他养护生产作业人员按合同制或养护承包形式配备,原则上每5公里一人。要求热爱公路事业,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